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的活动,维护人才交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才交流服务和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第四条(资质) 具有《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委托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机构在网上发布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信息的,可以不申领《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准营证》。 具有《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准营证》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机构,兼营网上人才交流中介服务,应当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申领《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具有《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准营证》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机构,代理发布人才交流信息,不兼营人才交流中介服务的,可以不申领《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信息核准) 第六条(信息真实性) 人才交流信息的提供者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七条(行政措施) 第八条(解释部门) 第九条(施行日期) |
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