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务动态
1. 国资基金合规运营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5年1月7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威科先行主办的“国资基金合规运营研讨会”在上海圆满举行。本次研讨会获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支持。杨春宝律师就“国资LP如何严选GP”发表主题演讲,狄朝平律师针对“国资LP退出法律问题”进行专题分享。陈峰律师、徐劲科律师共同为“大成上海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揭牌,宣告该中心正式成立。4位圆桌嘉宾的实务深度对话将研讨会推向高潮。
2. 杨春宝律师团队受邀为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两只困境基金进行全面体检并协助进行风险控制。
3. 杨春宝律师、郑刚律师团队协助某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专项并购基金并完成并购。
4. 杨春宝律师、杨璐律师团队为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其管理的基金以及投资者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以满足基金所投企业上市合规要求。
二、协会各类公告和通知
1.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流程发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明确主动注销登记的四大步骤:
1) 清理在管基金:包括基金清算或变更管理人;
2) 申请退会:通过邮件及系统提交退会申请;
3) 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经AMBERS系统申请并由协会核查;
4) 工商变更或注销:完成名称变更或主体注销。
三、协会纪律处分
公布日期 | 管理人名称 | 违规行为 | 纪律处分 |
2025年1月3日 | 宁夏泰昇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对投资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关联方员工投资者执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 警告 |
2025年1月3日 | 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与关联机构共用办公场所; l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符合登记要求: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任职条件;从业人员不足5人; l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l 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l 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大部分投资者的冷静期回访确认书签署时间早于或等于基金合同签署时间及投资款缴付时间; l 投资者风险测评不规范:风险调查问卷的问题选项后标注分值并将测评标准与对应投资者等级展示于签署页,对投资者构成提示、暗示、诱导、误导; l 未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材料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月3日 | 深圳市展鸿投资有限公司 | l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按照他人要求购买指定债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履行勤勉谨慎义务; l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
2025年1月10日 | 晨脉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l 未按规定办理产品备案; l 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l 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l 收入证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审查要求; l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不符合要求 |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 |
2025年1月10日 | 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l 未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l 冷静期回访不规范; l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未严格审查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等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月10日 | 上海红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l 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l 冷静期回访不规范; l 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l 聘用挂靠人员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月17日 | 合润君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产品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 l 未及时向协会报告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 警告 |
2025年1月17日 | 上海佳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 l 冷静期回访不规范 |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3个月 |
2025年1月17日 | 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推介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 l 未合理审慎确认合格投资者; l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符合规定; l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l 违反合同约定投资运作; l 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
2025年1月24日 | 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接受投资人指示下达交易指令,其管理的相关私募基金产品认购指定债券;未向协会提交相应投资的投决文件 | 公开谴责 |
2025年1月24日 | 北京铂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及时提交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l 未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 l 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和信息; l 高级管理人员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 |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24个月 |
2025年1月24日 | 北京钰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履行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l 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l 且公安机关发布通告称钰鼎资产系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以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公司股权等事由,采取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案资金数额巨大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月24日 | 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提供虚假登记备案信息; l 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l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 l 投资者风险测评不符合要求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月24日 | 深圳市诚和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l 未按规定履行募集程序 | 公开谴责 |
2025年1月27日 | 上海复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l 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l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冲突或无关业务; l 通过减免基金费用、退还收费等方式补救 | 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
2025年1月27日 | 北京国开银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经营管理失控; l 未能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l 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 l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l 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 撤销管理登记 |
2025年1月27日 | 中金创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l 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l 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l 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 | 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月27日 | 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 l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l 未按照规定及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l 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及时进行备案 |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 |
2025年1月27日 | 北京融胜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 l 未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l 向协会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 公开谴责 |
2025年1月27日 | 深圳优配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l 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3个月 |
四、法律与监管动态
1.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2025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分级分类管理、优化退出机制、强化风险防控等八项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2. 六部委联合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
2025年1月11日,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新产品类型及投资策略。
3.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备案规则修订
2025年1月1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修订并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规范期货公司私募资管计划的登记备案、投资经理指定等要求。
五、行业动态
根据清科创业旗下私募通MAX统计,在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间,国内共发生投资、上市及并购事件339起,涉及总金额987亿元。其中:
· 投资事件:217起(披露金额174起,总额342.35亿元);
· 并购事件:105起(总额521.41亿元);
· 上市事件:17起(融资总额123.24亿元)。
六、典型判例
1.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案件:史某与王某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3)沪0115民初125623号】
裁判要旨:史某受让基金份额后基金投资失败,法院认定管理人A公司未对史某履行适当性义务,酌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投资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部分责任自负。
主要事实:2017年4月,史某与王某、案涉基金管理人A公司共同签订案涉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史某受让王某持有的案涉基金份额,后史某转账支付全部款项。此后,案涉基金投资标的B公司因故未上市成功,且因背负巨额债务无法清偿,于2023年9月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案涉基金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变为相应债权。史某认为A公司未充分向其披露案涉基金的投资性质和基金风险,未对其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查,未对其承担风险能力进行审查,且A公司未尽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基金未托管,故要求A公司赔偿投资本息损失等。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作为基金管理人的A公司应当对作为投资人的史某履行适当性义务,以确保史某欲通过《份额转让协议》成为案涉基金《基金合同》项下投资人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相关基金产品、投资性质及风险,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史某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案涉基金已到期,尚未进行清算,由于该基金涉及的底层资产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该基金项下股权转变为相应债权,故A公司不再对该基金进行清算。由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史某损失实际发生。而史某作为投资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其投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史某提出的A公司未尽信息披露义务、基金未托管等与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史某主张的投资利息,法院认为史某系投资者,其损失系投资损失,区别于承诺保本保息稳健性理财的一般金融消费者,故对史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酌定A公司赔偿史某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50%,驳回史某其余诉讼请求。
2. 财务顾问实际管理基金且未勤勉尽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李某与某资管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公号公示案例[1]】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财务顾问实际承担设计交易结构、对接底层资产、下达投资指令、主导基金退出等基金管理职责,而违反信义义务的,法院酌定财务顾问承担70%赔偿责任。
主要事实:2017年5月,李某与案涉基金管理人C公司等共同签订《基金合同》,约定李某认购案涉基金份额;案涉基金投资方式为委托银行向借款人F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用于购买标的公司股权。案涉基金推介材料介绍了D公司两位副总裁的履历及成功投资案例。C公司与D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合同》,约定C公司委托D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获取及更新、交易结构设计等服务,相关投资后果由C公司承担。D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费高于C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后李某支付认购款,D公司的控股子公司E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资金到账确认函》。此后,D公司下达将基金款项由托管户划付至委贷行的指令,案涉基金向F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但F公司未将款项投资标的公司股权,且贷款到期后逾期未归还。C公司起诉F公司主张还款获得胜诉,但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案涉基金清算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清算,D公司向投资者出具《说明函》表示将尽快出具债权后续处理方案。此外,仲裁机构对案涉基金投资者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仲裁申请作出仲裁裁决,认定C公司作为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应向投资者赔偿70%的投资损失。李某认为案涉基金实际由D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管理运作,基金财产并未投向标的公司股权且资金已失控,D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共同赔偿其投资损失,遂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从基金实际运作看,D公司的实际职能超出《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范围,在基金设立、运行的全过程中实际承担了推介基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掌控资金运作、对接底层资产的角色,对后续基金退出亦起主导作用。C公司虽然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但实质并不掌控资金运作,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D公司,具有一定的通道角色。综上,投资者基于对D公司管理能力的信赖进行投资,与D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信赖关系;D公司作为受信人,与管理人C公司一样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如D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则应向投资者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D公司是否勤勉尽责。信义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勤勉尽责义务。本案中,基金财产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被出借,D公司设计安排的风控措施形同虚设,借款被挪用最终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与D公司未勤勉尽责具有因果关系,D公司应对李某的投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某在知晓投资安排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应自担部分损失。最终,法院酌定D公司应赔偿李某70%的投资本金损失。
[1]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C0SE30x1I3OxnP8rc9o2d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