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模特在T台上专业走秀,当明星在红地毯上千娇百媚,世界的目光聚焦的不仅是这些模特、明星,还有为她们进行精心包装的时装设计师。随着时尚杂志的刊登和娱乐媒体的曝光,设计师被誉为时尚界的灵魂,知名度与自身的商业价值迅速上涨。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为自己的品牌取一个洋气的名字的目的,还是为了使自己的品牌“傍上”某著名时装设计师,或是为了日后索要高额转让费,国内外著名服装设计师的姓名频频被他人“悄悄地”注册为商标。
若在中国发生这种情况,设计师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一、 从损害姓名权的角度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第三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已对姓名权进行了明文规定,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国内外的设计师的姓名(包括本名、艺名、别名等)、姓名的翻译,若未经许可被注册为商标,应当认定为对其姓名权的侵害。
1.提出异议和申请撤销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具体来说,《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1) 商标异议
如系争商标在初审后的公告期内,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 如系争商标已注册,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商标时,设计师需要提供宣传资料等证明自己(自己的姓名)在行业内及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
2.主张侵害姓名权
对于将姓名注册在部分特殊商品(如洁厕用品、肥料、兽药、性用品等)上严重损害了设计师的形象的行为,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其侵害姓名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在准备采取法律行动与系争商标被撤销前的真空期,还可以发律师函给争议商标的恶意抢注者:警告其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设计师与该商标、该公司、该公司制作设计的时装有任何商业关系或个人关系,否则将会追究其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来,从损害姓名权角度出发进行救济的方式有法律明文规定,相对来说易举证、易判断,但对于设计师尤其是国外的设计师而言,其耗费时间长,救济成本较高。
二、从商品来源混淆的角度
谈到商标权不可不谈的就是商标的重要功能:指向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避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设计师可能会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若侵权人销售贴有以设计师姓名注册的商标的时装,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侵权人销售的时装是由该设计师设计,或该侵权人与设计师有商业上的合作、投资入股关系,或个人关系等,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因此,从商品来源混淆的角度谈设计师姓名权保护也值得讨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可向法院起诉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引人误认”的事实需要原告进行举证。比如某服装设计公司不但未经允许注册了设计师的姓名,还通过抄袭、模仿设计师设计的时装、或在宣传中使用设计师的姓名等进行衬托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引人误认为是该设计师的时装的,则设计师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
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对设计师而言均面临着举证的难度和诉讼周期的考验。因此,设计师应尽快考虑在其希望拓展的市场进行商标注册。
附:“ELIZABETH EMANUEL商标权案”:
英国著名服装设计师Elizabeth Emanuel女士(由于设计戴安娜王妃的结婚礼服而出名)将她的姓名注册了商标(ELIZABETH EMANUEL),由其公司持有该商标。不久其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其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该商标被另一家公司收购。随后她受雇于该收购方,但与收购方不和,没过多久她就离职了。Elizabeth Emanuel随后就起诉说,这次收购是不公平的。因为消费者到以她名字作为商标的时,会以为她的公司被收购后制作的衣服还是由她设计的。所以一旦使用该商标,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
普通消费者会持续认为与ELIZABETH EMANUEL这个商标有关联的衣服,就是代表Elizabeth Emanuel亲自参与了创意和设计。欧盟法院所须解决的问题在于:Elizabeth Emanuel从收购方离职后,该商标是否在此事实上对消费者产生欺骗。
欧共体法院(现欧盟法院)拒绝了Elizabeth Emanuel的说法。法院认为,商标的功能不仅仅是商品的质量由商标权人来保证,更重要的是预防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法院最后认为,尽管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因认为Elizabeth Emanuel参与了该时装的设计而在购买标有ELIZABETH EMANUEL商标的时装时受到影响,但该时装的来源及特点品质仍由商标权人进行保证,这一点上并没有产生欺骗。
这个判决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院支持Elizabeth Emanuel的主张,那么那些著名的时装公司如George Armani 、Channel等,在设计师去世或离开公司后,公司继续使用设计师的姓名作为商标名称,会被认为是有欺骗性的,那这些公司就无权继续使用这些商标了。
当然,本案的案情也比较特殊,收购方是合法受该让商标权的,与恶意抢注设计师姓名不同,但并不影响讨论商品来源混淆的问题。如果收购方除了销售ELIZABETH EMANUEL商标的时装外,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ELIZABETH EMANUEL商标与Elizabeth Emanuel女士本人有任何个人关联和商业关联(除商标名称与Elizabeth Emanuel女士的姓名一模一样这个客观事实外),则没有发生商品来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