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文周投资作为天境生物科技B轮融资的领投方,完成8000万元的投资交割
近期,文周投资作为天境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B轮融资的领投方,已完成8000万元的投资交割。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春宝律师、郭泽坤律师作为文周投资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了法律风险分析、交易文件起草、谈判、基金备案、后续交割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文周投资参与宜明细胞C轮数亿元人民币融资
近日,宜明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数亿元人民币C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金石投资旗下国家战略转型升级基金、金石康健基金联合里昂资本旗下旗舰中国市场美元基金领投,文周投资、华大共赢、兴投资本、源创资本等跟投,老股东华盖资本、方富资本、IDG资本等持续加码。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春宝律师、郭泽坤律师作为文周投资的法律顾问,为文周投资本次投资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和后续交割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两个重要仲裁案件相继开庭
近期,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标的额高达25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仲裁案、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纠纷仲裁案相继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别于2022年9月7日和2022年9月9日发布公告称,现有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1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分别于2022年9月9日和2022年9月23日发布公告称,现有浙银博汇(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2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分别于2022年9月16日和2022年9月23日发布公告称,现有福建经融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88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根据《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基协字〔2017〕8号)的规定,注销该88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协会规范性文件
1.《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2期 总第3期)
协会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了今年第2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这是协会继2021年9月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并发布第一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以来,发布的第三批公示案例。此次共发布3类案例,分别涉及四种情形:
1. 第一类案例涉及投资者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即作为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先备后募”的情形,协会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其投资者信托计划应募集完毕并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后再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2. 第二类案例涉及“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即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借私募证券基金作为“通道”100%投资于受限的雪球结构产品,协会已对该私募基金不予备案;
3. 第三类案例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黑中介”联合开展违规业务,共有两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系基金管理人违规委托“黑中介”代发“保壳”基金,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私募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全权委托中介机构提供首只私募基金备案“保壳”服务,由中介机构以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募集、运作、管理首只私募基金,并使用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账号和密码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协会已对涉及的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暂停备案业务,并将其违规线索移送监管机构;
(2)第二种情形系基金管理人利用“黑中介”虚假出资“占坑”,即基金管理人为节省募集时间,利用中介机构关联方虚假出资认购,通过备案后,再将其认缴份额转让给真实投资者,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协会已对涉及的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并将相关违规线索移送监管机构。
四、典型判例
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为基金提供相关服务的法律关系中,应结合相关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服务费支付的条件和方式等的具体约定,以及协议期限、服务提供方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提供了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等,综合判断服务提供方是否有权取得服务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费
案件:深圳市前海鼎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指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2)京01民终5356号】
主要事实:2017年8月,指南创业公司(甲方)与前海鼎邦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珠海指南蒙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案涉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客户(即案涉基金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投融资策略咨询、推荐客户并协助签署基金合同;确认客户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客户提供股权基金投资知识指导;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辨别能力;解答客户疑问、帮助客户理解产品文件之内容、协助客户处理意外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等)。另,指南创业公司系案涉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双方还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咨询服务费根据乙方募集总额度及募集总额对应的超额收益(如有)分别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包括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咨询服务费有计算公式,浮动部分=甲方按照《珠海指南蒙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收取的业绩管理报酬的50%。2018年,指南创业公司向鼎邦公司支付252.96万元,转账用途为指南蒙童基金销售费。2020年9月10日,指南创业公司发布指南蒙童投资基金清算公告载明,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超额收益分成919.51万元。前海鼎邦公司向指南创业公司索要浮动服务费未果,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指南创业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59.75万元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其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前海鼎邦公司的服务是限于募集基金阶段还是涵盖基金募集和运营的全部阶段,服务内容是限于推荐客户完成基金募集还是也包括募集完成后客户的沟通维护,相应的,前海鼎邦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服务内容;二是给付咨询服务费的浮动部分是否以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为条件,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基金募集是否即可直接取得服务费的浮动部分。针对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前海鼎邦公司的服务应涵盖基金募集和运营的全部阶段,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募集完成后的客户维护沟通,前海鼎邦公司并未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理由有几点,第一,《咨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前海鼎邦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不限于促成客户投资和完成基金募集,还涵盖基金的运营阶段,而且,协议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也不限于基金募集阶段;第二,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十年,显然前海鼎邦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应限于基金募集阶段;第三,本案一审中前海鼎邦公司明确承认其服务内容包括给指南创业公司介绍投资人和维护投资者。此外,因前海鼎邦公司在一、二审并未提交任何在基金募集完成后其与客户沟通维护的证据,指南创业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应当认定前海鼎邦公司在资金募集完成后并未开展与客户沟通维护的服务。针对焦点二,二审法院认为,给付咨询服务费的浮动部分以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为条件,前海鼎邦公司仅完成基金募集无权取得服务费的浮动部分。其一,从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具体约定来看,浮动部分对应于基金退出时的超额收益,应当对应运营与退出产生的相应服务内容,而非基于推荐客户、完成基金募集就会产生;其二,从具体利益计算来看,超额收益分成有赖于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对前海鼎邦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作出了相应要求。其三,从违约责任约定来看,《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前海鼎邦公司在未完成基金募集后相应服务的情况下,还可以获得针对超额收益的浮动收益,是不符合逻辑的。综上,应认定前海鼎邦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蒙童基金到期结算并存在超额收益均为前海鼎邦公司要求指南创业公司给付浮动部分咨询服务费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二审法院遂驳回了前海鼎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