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有关要求,部会同商务部于2014年1月11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工作。为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做好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定》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道路运输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多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开放运输市场的承诺,积极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工作,为我国道路运输行业有序利用国外资金,吸收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道路运输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改进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工作,认真开展《规定》宣贯培训,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便利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申请,提高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效率。中西部地区应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吸引优秀的外资企业投资道路运输行业。
二、规范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省级及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经营期限;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应当包括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及法人、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是指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拟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客运站的,应当提供《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经营期限等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规定》第六条的相关条件。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等情况,并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不得超出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四)已经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批件的企业在提出变更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已有的所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批件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所有外文材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资企业公章或法人签字。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在我国境内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不再要求其提供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齐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三、规范审批工作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同时还要符合《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交通部、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三〉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8号)等规定要求。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在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辖区以外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分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第八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分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无复函的,视为同意。
(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权限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批件核定的经营范围,为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发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权限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批件核定的变更事项,为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批复时,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要求填写。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有效期一般为18个月,其他批件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明细表》(见附件)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