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软件登记档案查询管理,更好地为社会公众、登记申请人、司法机关提供查询服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软件登记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软件登记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以下简称“软件登记档案”)是软件登记人办理登记时依据相关规定交存的申请表、源程序、文档、证明文件等申请文件和中心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登记数据信息。
第四条 软件登记档案查询范围包括:
(一) 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查询范围也包括上述登记的变更或补充、撤销、补换发证书登记。
第五条 软件登记档案可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软件名称、著作权人名称、登记号、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
(二) 转让方或许可方名称、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名称、涉及软件概况、软件合同登记号、登记日期。
(三) 登记号、变更或补充事项、变更或补充前内容、变更或补充后内容、变更证明编号。
第六条 软件登记档案不对外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表、源程序、文档;
(二) 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证明文件;
(三) 登记机构审批文件;
(四) 软件登记人封存的软件源程序或文档;
(五) 其他软件登记人声明不得公开的登记文件。
第七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站公告栏进行查询。
第八条 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范围中属于自身的软件登记档案的查询。
第九条 司法机关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的软件登记档案查询。
第十条 申请办理查询,应在线填报《查询申请表》,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申请办理查询登记档案的,应提交执行裁定书或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经办人工作证办理。
第十二条 软件登记部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后,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出具查询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则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查询人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缴纳查询费。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的查询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