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我是一名电信用户,因手机欠费两年多,(欠1600元)现电信局要我缴每天0.3%的违约金,违约金共4800元,请问这么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 费先生
您好!电信用户与电信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您接受其服务时,应该接受了其服务条款(当然,违反合同法规定的除外)。但是据我所知,电信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电信企业并没有明示逾期付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只是在寄给电信用户的帐单上注明逾期付费每日按欠费的0.3%收取违约金。这种单方面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对您没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双方对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因而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即每日按欠费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该条咨询是《电信条例》出台前的咨询意见,本站改版时未作修正,一些热心网友已经指出《电信条例》已经将此确认为法定违约金。这是我国典型的部门立法保护部门利益留下的毛病,目前银行滞纳金只有万分之二点一,只有电信违约金1/14!) 杨春宝 律师 |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