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原系一国家单位干部。95年与一公司达成协议,辞职出来创办股份制公司,对方以给我12%的股份作为我辞职的物质条件。请问这12%的股份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可分取红利?如果公司转卖我是否可以优先购买或保留我的股份不变?
陆法珍
陆小姐:
您好!该公司以给您股份作为您从原单位辞职的物质条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赠与,这是法律并不禁止的。但是,您的股份若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必须在法律上确认您的股东身份。若如此即可享有股东应该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分红权以及优先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的权利。同时,您可依法决定是否转让您的股份。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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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