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chuhe168咨询:行政合同有如下原则:本人亲自履行原则。意思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合同中非常重视对方当事人因素,其履约能力等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因此,与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选择相对人权利相对应,行政合同必须由相对人本人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合同签订后,相对人必须自己亲自履行合同,非经行政机关同意,不能随意更换他人或委托他人履行。
本案中,医保管理中心与一科技公司签定合同,委托后者作为医保信息的独家代理商出版发行《医保资讯》月刊,为广大医保职工提供信息服务,但后者又将杂志发行交由一广告公司承办。请问:科技公司与广告公司的合同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从法学理论上,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合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例如:土地征收合同、军用物资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等。就本案而言,医保管理中心与一科技公司签定独家代理商出版发行《医保资讯》月刊的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则有待探讨。
行政合同中的“本人亲自履行原则”上面提问者已经作了解释,就本案而言,假设为行政合同,那么出现了非由本人亲自履行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呢?我认为不能据此当然认定合同无效,因为法律理论上并没有规定此行为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且也没有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法学理论上,规定了在合同相对人违反了“本人亲自履行原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具体表现为: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赔偿,有权单方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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