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999年10月8,花园公司将一、二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甲公司,价款832万元。同年11月7曰,甲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造价的5%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工程质量如达不到优良按3%罚款。乙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00年11月峻工,验收仅为合格。同年12月,乙方将工程决算书送交甲公司,但甲公司对决算书不置可否。另外,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经过开庭,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合同效力问题、质量达不到优良能否罚款的问题、如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计算、甲公司能否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约定的管理费法院能否收缴。请问: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能否约定支付违约金? 3.如合同无效乙公司的工程款如何计收? 4.甲、乙公司约定的管理费能否追缴? 5.能否将花园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 6.有何法律规定?
敬请赐教! 20020323
答: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2、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当然也可能就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达不到约定标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3、合同虽无效,但乙方实际已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可以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工程款决算。 4、因为合同无效,甲方非法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予以追缴。 5、可以将花园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甲乙双方合同无效,而花园公司是建设单位,案件处理结果会与之有关。 6、法律有建筑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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