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
近期,受一位在日本的朋友的委托,向您咨询一下有关《中国电信网络法》的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这位朋友在日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最近开发了一项「网上电视会议」系统。用户只要加入其会员,不需要对电脑输入任何软件,或对电脑进行任何设定,就能通过上网的电脑,进行网上语音交谈,并可根据需要安装探头,使双方都能通过各自的电脑画面看到对方。
现在,这家公司想在上海(中国)推广此系统,主要推广对象为驻中,日资企业的日本人职员及其家属,方便他们与日本之间的联络。当然,这个推广活动是商业性的。
为此,在推广此营业活动之前,想了解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是违反《中国电信网络法》的,又该以如何的方式进行才是合法的?另外,是否需要申请什么资格?或者,是不是在中国开发,中国营销的话,就是合法的?
请回复为盼!谢谢您的支持!
答:
网络电视会议系统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是一种基础电信业务。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我国电信服务业已经有限度地向外商开放,外商可以通过与国内经营者合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杨春宝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