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这样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桥网友yyb124咨询:一外资公司在内地投资一酒店,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针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事先达成一协议,并签订一“补充合同”。也就是先“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请问,这样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以上合同都经过当地公证部门公证。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标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合同不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合同并没有订立,理应不存在补充合同签订的基础,但是就补充合同而言,这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因素,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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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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