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将今年8月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涉及互联网金融[1]的十三项禁止性规定均纳入了禁止准入范围。此外,依据《负面清单》,对发改委和商务部于今年3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所提及的,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中涉及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由线下向线上延伸的事项,仍参照现行管理制度和《草案》执行。同时,《负面清单》还对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55号文”)所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而相关部门经研究认为确需纳入《负面清单》的事项进行了规定。本文拟通过对《负面清单》和《草案》中涉及金融领域的规定进行梳理,供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参考。
一、 禁止准入类
编号 | 业务类型 | 《负面清单》 | 《草案》 |
1 | 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 参照《草案》执行 | 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
2 | 个人和非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 | 参照《草案》执行 | 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 |
3 | P2P业务 | 按《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2] | 无 |
二、 限制准入类
编号 | 业务类型 | 《负面清单》 | 《草案》 |
1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执行[3] | 无 | |
2*[4] | 互联网金融 | 任何机构或个人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应当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5] | 无 |
3* | 互联网保险 | 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执行[6] | 无 |
4*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 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执行[7] | 无 |
5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按《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执行[8] | 无 |
6* | P2P业务 | 按《暂行办法》第五条执行[9] | 无 |
7 | 互联网金融 | 参照《草案》执行 | 金融机构设立前置审批: (1) 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之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2) 设立证券公司设立; (3)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 (4)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 (5)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6) 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