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支内职工子女,去年7月我和舅舅,阿姨等同住人共同买下了一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142平方米,有五间住房,一套煤卫)性质为按份共有,购房合同中写明我有4/1产权。住在一起有矛盾,他们又不肯给我经济补偿。因此,我要通过法律途径,将我的房屋份额卖给共有人或第三人,以便把实物变成现金再去他处买回我的住房。现在问题的关键是:
一. 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进行货币化析产,责令他们把我的房屋份额买下来? 二. 如果他们不肯出钱,我是否能够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产,中止共有关系,法院是否会判决这套住房中某部分归我居住使用?住房经法院分割后,我根据判决书到房地产部门进行登记,办出单独的产权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此有无明确的规定? 三. 是否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青天网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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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应当考虑分割,只有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影响其价值时才考虑折价。因此,你在共有基础因居住矛盾或者共有权益受侵害而已经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如果该房屋无法分割成独立成套的两部分,则应折价处理。
杨春宝 律师 |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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