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春宝大律师:你好!
我叫余大江,设计商标、徽标是我20多年来的业余爱好。95年底,应河南固始洪埠粮管所所长邀请,为‘蓼风’挂面 设计商标图形,口头协议付费1万元,企业注册、公开使用后,以支部会没有通过为由,拒付约定的费用,97年委托中间人调解处理也没结果。98年3月诉至固始县法院,98年5月申请撤诉,后又诉至信阳中级法院。98年9月蓼风食品厂和粮管所分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付盈亏,即一个法人,两块牌子,粮管所以合同形式,把蓼风商标转让给蓼风食品总厂,未经许可把蓼风商标图形设计著作权也转让了。信阳中院经审理认定,固始县洪埠粮管所和蓼风食品总厂侵犯了余大江的著作权,于2001年12月20号判决二被告分别赔赏余大江经济损失5万圆和15万圆。2002年8月15日判决书送达后,二 被告提出上诉。2003年3月18日河南高院开庭审理,二上诉认可余大江为其设计 蓼风商标及有口头约定,又辩称著作权纠纷属于劳务报酬纠纷,同意支付一些劳务费用。审判长把争议焦点定在,是否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赔付多少问题 上,双方同意。审理中上诉人没有新举证,被上诉人余大江又举出5份未经许可 的侵权新证据,侵权证据共达12条,上诉人侵权项目达五项7款。我的请求是: 依法拨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请你在百忙中提出宝贵的审理高见为感。万谢! 咨询人:余大江 2003年3月21日
余先生,您好!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委托设计关系,你很难就此提出主张,但是如果你能举证证明你对该设计享有著作权,则可就此主张你的权利。虽然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但若其商标图形侵害了他人著作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针对相关事实作出的评判,但是审理结果还将取决于你是如何起诉、如何举证以及如何撤诉又再起诉的,如果这其中某个环节被被告利用,比如可以证明是委托设计,且能证明约定设计费是多少等等,则可能产生对你不利的后果,但你的基本权益仍能得到保护。
杨春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