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nic828咨询:A 公司设立SPV公司B, 用于收购 C公司全部股权,C公司将产生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将利润全部分配到B,B公司如果按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再提取公积金后分配给A,那实际从C到A 中间缴纳了多重的税和截留了部分利润,这个过程怎样可以合理避税呢?
广州甘律师解答:想要不双重交税,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由A公司直接收购C公司的股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并购,如何避免重复缴税?”,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5-14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