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pplewei咨询:我们商场原出租出去的一个店铺,前一阵子,租户以装修为由把东西都撤走了。现在,人也找不到,拖欠租金、水电等各种费用已近3个月。求助各位,我们该怎么办呀?如果不想诉讼,用什么方法能够合法使用该场地,而不会被追究责任呀?(注:我们之间还有2年的合同期需履行,且对此种情况没有事前约定)
法律桥网友tugang79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方已违约,你可以通过公告,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催促对方缴纳房租,在一定时期内,对方不履行合同,你可以单方解除你们的租赁合同,收回门面,另出租给他人。
法律桥网友Gaodehui解答:《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注意:催对方缴纳租金的催告通知以及解除合同的通知最好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其地址,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在租赁地粘贴,都要保留证据。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