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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期(总第5期) 2002年11月5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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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傍名牌被判令更名赔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纠纷案原告一审赢回500万元
★内蒙伊利公司依仲裁赢回域名www.yili.com
★将他人商标用于店招 被判商标侵权赔偿
★出版社未尽审查义务,对所出版作品涉嫌剽窃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著作权人诉最终用户侵权案件 原告微软公司等撤诉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傍名牌被判令更名赔偿
2002年9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香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诉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案作出一案判决,判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字号,销毁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人民币8万元。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提供了28份相关证据,法院的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代理人将立邦漆系列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自1993年以来在商标局合法注册并持有立邦漆系列商标的专用权,目前立邦漆系列商标已成为涂料行业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在较广泛范围内享有很高知名度,而被告擅自将立邦用于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庭审质证审理后,对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并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认定立邦漆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即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冲突的法律问题,法院认为:立邦漆系列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产生排他的法律后果,在同行业使用"立邦"作为字号会误导消费者,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混淆。法院还借鉴了美国商标保护中"反商标淡化"的司法实践,认为被告的行为将造成"立邦漆"驰名商标的淡化。
根据本所代理人提供的被告企业名称登记的工商注册资料,法院认为被告在申请企业字号时,除了立邦外,备用的企业字号分别为汉高、海尔和宣威等知名品牌,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相关报道请参见:
人民网报道: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4/20020929/834019.html
中国知识产权网报道:http://www.cnipr.com/xwxx/zxxx/200210310045.htm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纠纷案,原告一审赢回500万元
本案原告为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被告为为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案由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主张,其按1997年双方关于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将7项专业打印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被告,但至今未收到有关转让款,故请求付款。但被告主张该转让费支付是有条件的,且原告已经以承诺函的形式放弃了债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约定及其后的出让、受让行为均为有效行为,被告的三方股东在合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500万元购买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因此被告关于付款条件不成立的辩解不成立,故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被告表示不该判决,已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伊利公司依仲裁赢回域名www.yili.com
本案投诉人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常熟伊丽服饰有限公司,双方所争议的域名为www.yili.com。2002年7月26日,投诉人根据ICANN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的有关规定提交投诉书。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北京秘书处依程序由独任专家薛虹进行审理,并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裁决,决定将争议域名www.yili.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首先,由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伊利+图形"和"伊利"在中国市场所进行的广泛宣传和拥有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近似,足以引起混淆。
其次,被投诉人虽然在域名注册时使用了"常熟伊丽服饰有限公司"(Changshu Yili Fashion Co.,Ltd.)的名称,但是在本案答辩期间没有提交有关的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的证明和企业名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Yili"是其已经在中国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也未能证明其就"Yili"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第三,被投诉人注册域名"yili.com"并允许http://www.yili.com被用作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商业网站的门户网页的行为,足以构成被投诉人恶意的证据,即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允许该域名被用于吸引并误导网络用户访问上海三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网站。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主张已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三个条件,因此作出将争议域名www.yili.com 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的裁决。
详细裁决意见请参见ADNDRC网站:http://www.adndrc.org/adndrc/bj_home.html
将他人商标用于店招 被判商标侵权赔偿
2002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公司)诉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建材)等经销商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经销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8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本案原告为"TOTO"商标持有人东陶公司,称龙头建材通过其设立的经营部擅自将"TOTO"商标和"东陶"的企业名称用在店铺的招牌上,对外称是"日本东陶专卖店",并销售与"TOTO"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品。另外,龙头建材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又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与龙头建材的分公司共同侵犯了"TOTO"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2002年8月28日,郑州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首次适用"诉前禁令",对被告的店面强行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龙头建材和宋某经营的商店未经许可,在营业场所外墙上悬挂"TOTO"标志,构成对东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作出以上判决。
出版社未尽审查义务,对所出版作品涉嫌剽窃承担法律责任
2002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文化部原副部长高占祥诉檀明山、台海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不得再版、重印、发行涉案书籍,赔礼道歉,分别赔偿高占祥经济损失26500元和9000元。
法院认为,高占祥创作了《人生宝典》,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檀明山未经原告许可,在主编的《青年必知道德修养手册》中剽窃了原告的文字作品约12.5万余字,构成侵权;被告台海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有责任在出版作品之前对该作品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但其未尽到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quot;
软件著作权人诉最终用户侵权案件 原告微软公司等撤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由美国微软、奥多必等公司分别提起的6起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最近以原告撤诉结案。
原告诉称,被告上海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在计算机中安装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的Windows及Office、Adobi Photoshop 5.0、AutoCAD及3Dstudio MAX;Norton等系列软件,用于营利性技术设计,诉请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并承担原告调查费用。
这6起案件是上海市法院受理的首批软件著作权人起诉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依据香港杰斯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但该调查报告缺乏证据的合法性。因此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依法获得的证明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或申请证据保全的初步线索的证据。但原告逾期不能提供,以其举证存在重大困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微软公司等撤诉。(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