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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期(总第17期) 2003年12月5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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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日本丰田诉浙江吉利案判决 丰田一审败诉
★"小肥羊"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不正当竞争一审胜诉
★卡拉OK歌厅使用MTV作品依法要付费
★不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未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违约在先应赔偿
日本丰田诉浙江吉利案判决 丰田一审败诉
本案原告日本丰田株式会社,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称,其在汽车领域拥有"丰田"文字、图形商标?quot;TOYOTA"商标。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显著位置上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法院认定二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余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对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上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同时,二被告在对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以便于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种介绍或说明方式符合商业惯例;被告吉利公司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美日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在此不具有用来标识美日汽车产品和吉利公司的意义。因此,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相关商标的侵权。第二,吉利公司制造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系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机,天津丰田公司制造8A型汽油机的技术系经丰田株式会社独家授权取得。因此,吉利公司在对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行为显属不当。但该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蠼獾男榧傩某潭龋喙毓诓换嵋虼宋笕厦廊掌档姆⒍等毡颈就林圃欤矣捎谏姘?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肥羊"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不正当竞争一审胜诉
本案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2003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6月26日,小肥羊餐饮公司起诉称,被告自2000年开始大量生产、销售"小肥羊火锅汤?quot;,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目前已经成为一家全国性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连锁企业,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具有特色的"不沾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及相关餐饮服务也随其企业名称一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知悉并认可。因此,"小肥羊"已经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其生产的"小肥羊火锅汤料"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并在产品介绍中告知消费者"食用时无须小料",足以造成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起来,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故做出以上判决。
卡拉OK歌厅使用MTV作品依法要付费
本案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海市蜃楼KTV歌厅,案由为著作权侵权。2003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
2003年6月,原告起诉称,被告海市蜃楼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陈慧琳演唱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等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正东唱片公司制作的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OK MTV VCD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对你太在乎》等三首歌曲的卡拉OK MTV,正东唱片公司是上述三首歌曲MTV作品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消费者点播。被告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不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生企业有限公司,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相关商品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华生企业"的简称以及"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的宣传语,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华生"注册商标为电扇行业的知名商标。2003年1月,华生电器公司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生产通风和空调设备、燃气灶具、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产品上独家使用"华生"注册商标。被告华生企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3年4月,华生电器公司发现由被告生产的脱排油烟机、燃气灶和热水器的外包装上标有"华生企业"字样并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的宣传语。为此,华生电器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生企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华生企业"的简称,因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这种使用方式已超出了对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公司成立于1994年,而其产品上却使用"百年品牌华生企业"的宣传语,显属虚假宣传,且会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违约在先应赔偿
本案原告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力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案由为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天信达公司诉称,2001年1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套货运代理人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安装、培训和技术支持;被告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及系统集成费共46万元,其中的70%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于验收合格后支付,如果延期付款则按照银行规定支付滞纳金。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系统安装、人员培训等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答辩称,因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故拒绝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确认原告于2002年9月18日前完成了约定的系统开发工作,但仅于2002年10月15日支付了10万元,应认定被告违约在先,故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货运系统软件版本费和系统集成费共计28万元,违约金34980.12元;原告于十日内向被告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