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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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期(总第14期) 2003年9月5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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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申请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构成即发侵权
★北京一中院受理国内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
★侵犯境外权利人软件著作权 被判赔偿20万元
★电视广告采用电影作品作为背景 法院认定侵权赔偿
★假冒CARTELO商标被判刑 再加民事赔偿50万元
申请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构成即发侵权
本案原告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惠娟,案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0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得使用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产品。
本案原告于1994年在中国获?quot;香格里拉"和"SHANGRI-LA"商标的注册,核定的服务项目包括旅馆、餐馆等。被告于1999年将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组合并稍加改动后作为其餐厅的招牌,同时申请了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原告曾以被告专利侵犯自己在先商标权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因不能提供认定冲突存在的判决而未被受理。
因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坏糜朐谙鹊暮戏ㄈɡ喑逋唬裨蚣次扌АP薷暮蟮淖ɡㄊ凳┫冈虻诹逄醯谌罟娑ǎ允谟枳ɡǖ耐夤凵杓朴胨嗽谙热〉玫暮戏ㄈɡ喑逋晃碛汕肭笮嫱夤凵杓谱ɡㄎ扌В俏刺峤簧У哪芄恢っ魅ɡ逋坏拇砭龆ɑ蛘吲芯龅模ɡ瓷笪被岵挥枋芾怼4痈霉娑梢钥闯觯嗣穹ㄔ汗赜谌ɡ逋坏呐芯鲆丫晌笔氯艘源宋碛汕肭笮嫱夤凵杓谱ɡㄎ扌У那疤崽跫M保ㄔ喝衔葑ɡ跋喙毓娑ǎ蘼圩ɡㄈ耸欠窠猛夤凵杓谱ɡ导适褂茫灰溆胨嗽谙群戏ㄈɡ喑逋唬米ɡ陀Ρ恍嫖扌АR虼耍嗣穹ㄔ河梢远宰ɡㄈ宋赐度胧导适褂玫耐夤凵杓谱ɡ欠裼胨嗽谙群戏ㄈɡ喑逋蛔鞒雠芯觥?
法院经审理,本案被告在其申请的外观设计中,以与原告的注册商?quot;香格里拉"和"SHANGRI-LA"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主要的设计要素,且该两外观设计使用在西餐厅的招牌上。从被告在外观设计中突出醒目使用"香格里拉"和"SHANGRI-LA"字样的方式和使用该外观设计的招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两外观设计已经足以实现服务商标所具有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告将两外观设计投入使用,将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给原告对"香格里拉"和"SHANGRI-LA"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故判令被告不得使用两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北京一中院受理国内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
本案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被告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案由为确认不侵犯商标权。
美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是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在1902曛?913年之间创作了19篇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于1943年去世。张润芳女士将其有关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作品译成中文本,并于2003年3月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该图书出版后,2003年5月中旬,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主张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已将"彼得兔系列"及图书中的全部"彼得兔"插图注册了商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上述四册图书中使用“"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插图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认为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自己已经从译者手中取得合法的出版权,对插图的使用是对原著的直接使用并不构成对被告商标的使用,且未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遂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原告起诉的案由是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不同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侵犯境外权利人软件著作权 被判赔偿20万元
本案原告美国赛贝斯公司,被告万国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案由为著作权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十万元。
原告系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软件的著作权人,2000年8月底,在中国发现被告生产的软件中捆绑着SQL Anywhere数据库软件;2000年9月初,发现被告在网站上介绍思讯2001软件时承认"采用先进的软件开发工具Powerbuilder以及Sybase SQL Anywhere等大型数据库"。 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软件的著作权人,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制造、销售的"思讯2001进销存"软件V2.0和V2.4单机版中使用了原告单机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引擎文件dbeng50.exe,V2.4网络版中使用了原告网络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dbsrv50.exe、dbclient.exe两个文件,且不能证明有合法授权,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参考原告软件的销售价格,侵权软件的销售数量和价格,被告复制原告软件中文件的数量以及字节数在原告和被告软件各自所占比例,以及被告复制原告的软件文件在被告软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此外,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公证费、翻译费、取证费,亦由被告予以赔偿。
电视广告采用电影作品作为背景 法院认定侵权赔偿
本案原告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麦斯隆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纶(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李扬广告有限公司、厦门市怡丰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2003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扬广告公司、怡丰达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公开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六万元;被告华纶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三原告为《中华灵芝--走出神化》科普片的著作权人。2000年10月,被告李扬广告公司与被告怡丰达公司以合同约定,前者委托后者制作"神农灵芝王"活性多糖精华素产品的电视广告,并安排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台"电视购物"栏目播出。 2000年12月2日起至12月8日,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台(CETV-3)电视购物栏目播出了上述广告,在介绍"神农灵芝王精华素"产品时,将《中华灵芝--走出神化》科普片的片段作为背景使用。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科普片属于电影作品,三原告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争议的电视购物节?quot;神农灵芝王精华素胶囊"以电视为传播媒介,向公众介绍和推销商品,应认定为广告,而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节目。该广告中使用了上述科普片片段,但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亦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怡丰达公司作为广告主,李扬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以原告的电影作品已公开发行,原告已经通过发行的方式获得了经济回报,电视广告所使用的部分是作为广告背景,不占广告的主要内容和实质性内容,是合理使用原告的作品以及原告没有因被告的使用行为造成损失为由,认为其使用原告电影作品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纶公司是侵权广告的制作者或者广告主,故提出华纶公司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假冒CARTELO商标被判刑 再加民事赔偿50万元
本案原告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永翠有限公司,案由是商标侵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是CARTELO三色标商标的注册人。自1997年10月1日起,该公司许可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该商标。1998年11月1999年9月间,上海永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桦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假冒的CARTELO三色标标识,并运用在同类服饰上,然后通过永翠公司将这些贴有假冒商标的服饰运往沈阳等地销售。阙桦村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已于2002年3月15日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阙桦村的行为已经构成对CARTELO三色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由于其系永翠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亦承认曾参与侵权商品的运输、销售活动,因此应由永翠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