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直属海关:
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监管方案明确了过渡期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新的监管要求。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购保税模式新的监管要求
过渡期内,在试点城市(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平潭)继续按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关于直购模式新的监管要求
过渡期内,暂不执行《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者备案要求。
三、其他事项
(一)监管方案规定新的监管要求过渡期为1年,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含11日)。
(二)为落实网购保税模式新的监管要求,总署将统一对相关系统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完成前,请各试点城市海关暂以手工操作方式实施。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最后编辑于:2019-08-17 11:09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