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 |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调整实施情况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
4 | 《盐业管理条例》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
5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
6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
7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 |
8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 |
9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7. 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 |
10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的限制 |
11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15吨级以下(不含15吨)液压挖掘机、3吨级以下(不含3吨)轮式装载机制造的限制 |
12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的限制 |
13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制造与研发 |
14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
15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 |
16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2.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
17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3.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 |
18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排量≤250ml)生产 |
19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5.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 |
20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6.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灭弧装置、大型盆式绝缘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用出线装置、套管(交流500、750、1000千伏,直流所有规格)、调压开关(交流500、750、1000千伏有载、无载调压开关),直流输电用干式平波电抗器,±800千伏直流输电用换流阀(水冷设备、直流场设备),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
21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 |
22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六、批发和零售业 2.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门店数量限制 |
23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六、批发和零售业 1.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 |
24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
25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
26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八、房地产业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 |
27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摄影服务(不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