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2001 | 国土资源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2002 | 国土资源部 |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 | 无 | 行政 |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12003 | 国土资源部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国土资源部有权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 无 | 机关 | |
12004 | 国土资源部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新设探矿权登记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2.探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3.探矿权保留登记 | 行政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4.探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5.探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6.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 | 行政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 无 | 企业 | ||||
7.探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12005 | 国土资源部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无 | 企业 | |
2.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无 | 企业 | ||||
3.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无 | 企业 | ||||
4.矿区范围划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无 | 企业 | ||||
5.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无 | 企业 | ||||
6.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 无 | 企业 | ||||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企业 | ||||
12006 | 国土资源部 |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 无 | 行政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12007 | 国土资源部 |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 无 | 行政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 | |
12008 | 国土资源部 | 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 无 | 行政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五条“……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12009 | 国土资源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行政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行政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行政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行政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行政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12010 | 国土资源部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无 | 行政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2011 | 国土资源部 |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 | 无 | 行政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2012 | 国土资源部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 无 | 行政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六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2013 | 国土资源部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铁路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民航局、能源局及有关部门 | 机关 | |
12014 | 国土资源部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 发展改革委 | 机关 | |
12015 | 国土资源部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机关 | |
12016 | 国土资源部 |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非农建设必须节约利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国土资源部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部对试点省份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各试点省份的建设开发控制规模。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 | 无 | 机关 | |
12017 | 国土资源部 |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专项方案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时明确要求“涉及土地、金融的改革,要制定专项方案,报批后实施”。如《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9〕56号)强调:“要根据《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到的土地、金融、特区范围延伸等重要专项改革要另行按程序报批。” | 无 | 机关 | |
12018 | 国土资源部 | 农用地转用审查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25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 无 | 机关 | |
12019 | 国土资源部 | 土地征收审查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 无 | 机关 | |
12020 | 国土资源部 | 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47号)“对于一些工期紧的项目,在经计划主管部门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先行施工用地。”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报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动工建设,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 无 | 机关 | |
12021 | 国土资源部 |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 无 | 机关 | |
12022 | 国土资源部 | 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 无 | 公民个人 | |
12023 | 国土资源部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公民个人 | |
12024 | 国土资源部 |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 无 | 企业 | |
12025 | 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8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第二十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 机关 | |
12026 | 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1号)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建议名单中的示范基地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第二条“……总体规划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查批准后,作为基地建设、评估考核和财政部预算安排的依据。” | 财政部 | 机关 | |
12027 | 国土资源部 |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将整装勘查作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勘查工作组织形式,并滚动调整整装勘查区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区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三)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设整装勘查区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要履行‘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的职能,牵头组织整装勘查区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新设整装勘查区名称和范围。” | 无 | 机关 | |
12028 | 国土资源部 |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七)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12029 | 国土资源部 | 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 无 | 机关 | |
12030 | 国土资源部 |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二)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三)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设置矿业权。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结果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34个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 | 无 | 机关 | |
12031 | 国土资源部 |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需发展改革委共同盖章 | 机关 | |
12032 | 国土资源部 |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无 | 机关 | |
12033 | 国土资源部 |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第五条“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示。”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15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第200项“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 无 | 企业 | |
12034 | 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194项“矿产勘探报告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2035 | 国土资源部 | 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规定,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矿产地储备名单确定后,矿产地储备区域内矿产资源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律不得开发利用……因国家需要开发利用的,须经论证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 无 | 机关 | |
12036 | 国土资源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八条“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 无 | 机关 | |
12037 | 国土资源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无 | 机关 | |
12038 | 国土资源部 |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对规划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部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批准、原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无 | 机关 | |
12039 | 国土资源部 | 国家地质公园命名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部决定自2009年开始对国家地质公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申报审批方式……地质公园建设完成后,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查验收,达标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批复申请;国土资源部接到申请后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复核,并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决定是否正式授予国家地质公园称号。” | 无 | 机关 | |
12040 | 国土资源部 | 国家矿山公园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 无 | 机关 | |
12041 | 国土资源部 |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命名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要在命名一年内编制‘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其中,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后,由该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 无 | 机关 | |
12042 | 国土资源部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七条第三款“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公布。” | 无 | 机关 | |
12043 | 国土资源部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 无 | 企业 | |
12044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无 | 事业单位 | |
12045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2〕182号)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213号)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野外基地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工作布局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号)第七条“建强建实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第九条“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