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地域限制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要求,深入推进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工作,结合试验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评估,现决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放宽部分试点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设置的地域限制。具体如下:

  一、将呼叫中心业务坐席设置的地域范围由试验区放宽至上海市。
  二、将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边缘路由器设置的地域范围由试验区放宽至上海市。
  三、允许网站加速服务器节点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但仅限于为自身网站提供加速,不得违规开展内容分发业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要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做好开放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管,探索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29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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