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0400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企业及产品 | |
04002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无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无 | 企业(产品) | |
0400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无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 无 | 企业 | |
0400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六条:“国家严格监控第一类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 无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单位 | |
0400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十二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 | |
0400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04007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04008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04009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第九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无 | 企业 | |
04010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 无 | 行政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107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是指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产业主管部门从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和行业准入的角度,对采矿权申请人在国家规划内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资质认定文件。” | 无 | 企业 | |
0401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无 | 行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无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 |
04012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 | 无 | 行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 无 |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
0401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无 | 行政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 无 | 企业 | |
0401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 无 | 企业法人 | |
040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7项:“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 无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
0401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六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无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
04017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 无 |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 | |
04018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线电频率分配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无 | 各行业各部门用频单位 | |
04019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 无 | 各设台单位和个人 | |
04020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 无 | 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导航、广播、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等业务台站 | |
0402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 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备案核准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二、自 | 无 | 企业(产品) | |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 行政 | 无 | 企业(产品) | |||||
04022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三十五条“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各国驻华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其他外国组织及个人 | |
0402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5项:“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0402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6项:“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 无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 |
0402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无 | 企业 | |
0402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四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 无 | 企业 | |
04027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 1.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57项:“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 无 | 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 |
2.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 | 无 | 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 |||||
04028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 无 | 企业法人 | |
04029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1.电信网码号资源申请审批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 无 | 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服务型企事业单位 | |
2.电信网码号资源变更审批 | 行政 | 无 | 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服务型企事业单位 | |||||
04030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1.建立卫星通信网审批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无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 |
2.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 |||||
0403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9条:“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无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实施机关:各省级通信管理局。 |
04032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 无 | 行政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无 | 单位或个人 | 实施机关:各省级通信管理局。 |
0403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18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无 |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
0403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1.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2.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核准 | 行政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3.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核准 | 行政 | 无 | 企业 | |||||
4.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核准 | 行政 | 无 | 企业 | |||||
0403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2项:“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第二类限制类,十二轻工,28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省级机关 | |
0403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 | 1.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二十八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 无 | 企业及产品 | |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五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使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 无 |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 ||||
04037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 税务总局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 |
04038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项:“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地方政府或部门 | |
04039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中药材扶持资金)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9项:“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包括以工代赈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药材扶持资金、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黄金地质勘探费用、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地方政府或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