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一文:新股发行首次见国有股减持。我有一个疑惑:公司法不是规定:国有股要在公司上市后一定时间才能流通。为什么这四家公司在上市时国有股就可按发行价流通上市?这不是损害我们小股东利益吗?
诚请杨律师解答。 tks!
一位深圳的股民
股民朋友:您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三年之内不得转让,而不论该发起人股系国有股或是其他性质的股份。以前国有股不上市流通是一种暂时性的政策性规定,并不符合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国有股流通造成股价甚至股指受挫,并不是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心理因素等众多原因综合造成的。因此国有股上市流通与其他股份上市流通一样,并不直接损害小股东权益。诚然,我国的小股东保护机制尚不完美,仍需作很多努力。
至于决策层是否应当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和股民心理承受能力,控制国有股减持的进度,则非法律问题了。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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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国有股减持是否损害小股东利益?(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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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