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问:今年8月底,我在一商场租了一商铺开专柜,9月11日将所有押金,租金交齐.双方约定于9月15日进场开业.15日的前几天,商场说原商户不愿撤走,需要把时间推迟,但承诺在10月1日前进场.经过协商,我同意了.当确定9月23日进场时,我欲前往商场签定合同,并将装修申请交上时,商场经理提出要我们撤除,或者搬至二楼(不同的商场),或者再推迟时间(11月,12月,不定),或者换商铺位置.理由是:商场之前与其中一家专柜"口头协议"做独家生意,我们卖的商品类型相同,所以不允许.当时的招商代表非常清楚我们所卖货品类型,但从未提及冲突之事.商场经理说如果我们不同意他们的安排,则退回押金,让我们撤出...可是因为我们已经进好了货品,还和装修工有了约定.
租赁意向函里写“......在交齐5000元订金后一周内,交纳保证金金、首月租金等费用,并办理租赁手续。”
请问好心律师,我该怎么办?没有签定合同,租赁意向函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桥网友解答:你们虽然没有签定合同,但是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如下 :
租赁意向书是商场向你发的要约."租赁意向函里写“......在交齐5000元订金后一周内,交纳保证金金、首月租金等费用,并办理租赁手续。”"根据他的要约,你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对方也接受了你的承诺,即你按照要约的要求交了款.因此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你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