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benimalu咨询:我是一名广告公司的销售,05年底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服装厂的客户(以下称为A),该客户表示要做一些广告,但不是在我当时所在的公司所经营的媒体。后又经朋友介绍认识A所希望投放广告的广告公司(以下称为B)的销售。在05年11月中,我通过朋友的广告公司(以下称为C)和B签订了媒体合同,再由C和A签署广告合同。注意:合同上是我签的名字和盖了C的公章(广告发布时间为2005-12-1至2006-2-28)。
在广告正式发布前一个星期(即2005-11-24)A方按照合同先支付了广告总费用的50% 给到C,C再按照合同将50%的款项给到了B。直至2006-3-25,B老板打电话给我说A方已经将剩下的50%的尾款打到了C的帐上,但是现在已经找不到C这家公司了。所以,B现在就跟我说要么我让C把钱给了,要么就要起诉我诈骗。
个人疑问:C这家公司不是我开的,现在老板跑了,是不是就因为原来合同上是我签的字,就要我来承担这个事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B可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当时的广告合同,虽然你在合同上签了字,而C盖了公司的章,据此可以认为你乃C的代理人,或者说乃C授权你来签订该合同并由C予以追认,故此,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B跟C,你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C承担,你不需要承担责任,B的主张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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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企业的员工代企业签订的合同,企业跑了,员工构成诈骗了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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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