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杨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咨询您:我在工人日报发了一个关于打官司的长篇纪实报道,约七千字。几天后,某报根据我的报道发了一个一千字的报道(将我的报道的主要内容概括),未署名,仅注明“据工人日报”。请问:某报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如何索赔?有人说某报的报道是“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解整,因此未侵权,这种说法正确吗?在我及该报的报道中,除事实部分外,还有“该案为全国首例”等评论,这是否能成为证明该报道不是时事新闻的依据呢?给您添麻烦了,谢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实允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上述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报显然侵犯了您的著作权,姑且不论是否应当将关于诉讼的长篇纪实报道视为时事性文章,该报至少侵犯了您的署名权,还侵犯了您的修改权(或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有歪曲、篡改)。 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律师与该报交涉,要求其道歉并向其索赔。如果交涉没有效果,可以向法院起诉。 杨春宝律师 |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