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某公司代加工一些涂料产品,使用对方的品牌及包装桶(包装桶上注明的生产商是对方公司,生产商地址是对方公司地址)。请问此操作是否有悖于法律有关产地等方面的规定。
答:
你们这种做法叫做OEM,也称定牌生产,我国对OEM除涉及商标使用外,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标明生产商的,也有不标明的。特别是在接受外国品牌厂商的OEM。但是,如果产品在国内销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综合这些规定看,贵公司在为对方公司代加工时,应当注明真实的生产商和产地。否则有被处罚的风险。
杨春宝 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