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某公司与大陆某公司签订芭布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大陆公司使用芭布豆商标。然而,双方合作过程并不愉快,大陆公司最终以台湾公司未履行其广告宣传承诺等为由要求减少商标使用费,台湾公司虽然表示愿意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正当双方僵持之际,台湾公司一纸诉状将大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大陆公司按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
大陆公司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此案。杨律师及其团队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并向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合同订立的背景、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同时,对系争商标涉及的相关类别均进行了查询。承办律师注意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独占许可合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超出了许可人当时注册商标的范围;在某些商品类别上,许可人并没有注册商标;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转让给许可人的关联公司;此外,大陆公司曾经书面提出终止合作。基于以上情况,承办律师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提出有力抗辩,最终台湾公司只能接受大陆公司的调解方案。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