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问:我于04年购得一门市房,同年租给绽某,约定三年,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于07年6月22日到期。可绽某于05年下半年擅自将该门市转租给瞿某,瞿某又已史某的名义开店经营。我于06年6月收房租未果,绽某为外地人又找不到,与绽某的协议现在瞿某处,绽某也只收了瞿某到06年6月22日的租金。
问:现在我想自己经营门市房,以房屋侵权为由告瞿某和史某,要其尽快归还我的门市房,当否!谢谢!(因为告绽某又找不到,诉讼程序需要的时间较长)
疑惑:如果法院以我与绽某签订协议,该房屋使用权现为绽某,绽某又转租给瞿某,让我去告绽某,怎么办?
法律桥网友解答:擅自转租已是违约行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法收回你的门市房。
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