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建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秀,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rieBrien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宝、程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耀企龙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智展公司于2000年3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策划、承办商品展销会(具体另办登记证)及礼仪服务,商贸信息咨询;销售百货、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饰)。”万耀企龙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在境外举办会议;提供各种展务会议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012年,智展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万耀企龙公司,指控万耀企龙公司于2012年3月在深圳会展中心内举办的“2012中国(深圳)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认定万耀企龙公司使用“2012中国(深圳)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名称及宣传其展会“英国CWIEME展览公司为主办单位”、“亚洲规模最大的绕线机、线圈、磁材、绝缘材料、电机制造展”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万耀企龙公司赔偿智展公司损失5万元。同年,万耀企龙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智展公司,指控智展公司于2012年3月在深圳会展中心内举办了“第一届深圳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认定智展公司有关“宣称其相关展会为‘华南地区唯一专业展会’、‘中国唯一的电磁线、绝缘材料专业展会’,以及智展公司有关‘众多相关展会同期举办,展出面积超七万平方’、‘展会规模达8000平方米’”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智展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万耀企龙公司损失3万元。上述两案件的判决书均已生效。
万耀企龙公司(甲方)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乙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关于“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补充合作协议书》,就“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有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展会名称为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CWIEMEChina2013),时间2013年5月8-10日,地点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万耀企龙公司,支持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2013年4月22日,广东省外经贸厅以粤外经贸发字(2013)25号文件向智展公司发出《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举办2013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磁性材料展览会的批复》,基本内容如下:你司《关于举办国际展览会的申请报告》悉,同意你司作为主承办单位举办“2013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磁性材料展览会”,举办时间为2013年6月26-28日,展览内容为“各类中小电机、微特电机及设备、配件材料;电机制造设备、绕线机,零部件及配套产品;各类磁性材料、生产设备及应用技术;各种线圈制造设备、漆包线及设备、绝缘材料等”,举办地点为深圳会展中心,面积为5000平方米,境外参展企业占20%以上。展览会的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广告、会刊等宣传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任意增减主办单位。
2012年10月26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贸促展管审(2012)35015号文件向贸促会广州市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计划的批复》,基本内容如下:穗贸促发(2012)52号文收悉,同意你单位与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和万耀企龙公司合作举办展览会,展览会名称为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展出时间为2013年5月,展出面积为12000平方米,主办单位为贸促会广州市委员会,展出地点为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展出内容为“绕线设备、材料、磁性材料、其他加工材料及制品和配件”。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一审诉讼中智展公司提供来自http://www.cwiemechina.com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智展公司登录http://www.cwiemechina.com网站,该网站的网页内容与智展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一致。万耀企龙公司在其管理的http://www.cwiemechina.com网站的“展会介绍”栏目上通过“展会信息”、“展会亮点”、“主办单位”、“展会动态”四部分内容进行以下宣传:展会信息:“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绕线机、线圈、磁材、绝缘材料、电机制造”展会将于2013年5月8日-10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举办展览会,该展会源于1996年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的CWIEME国际绕线展,由英国CWIEME展览公司创办,至今已举行了17届,每年均由来自欧美、中东、东南亚等40个国际和地区的数百家制造企业参展,同时,吸引了来自欧美、亚洲、非洲、中东、澳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万人次专业观众参观和采购,是全球公认的权威性电磁线圈、电机、电气绝缘材料和制造设备的品牌专业展会。目前在美国、印度、中国都已设立分展。作为CWIEME全球展的中国站--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CWIEMEChina2013,将于2013年5月8日-10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再度拉开帷幕,规模达到12000平方米,届时将吸引10000名专业观众到场参观,成为整个绕线行业企业及专业人士不可缺的年度盛会。展会亮点:源于1996年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的CWIEME国际绕线展至今已举行了17届,是全球公认权威性的绕线设备、磁性材料、绝缘材料、电机制造的专业展会。作为贯穿整个线圈行业的绕线机、线圈、磁材、绝缘材料、电机制造展会,CWIEMEChina2012在中国的首次亮相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吸引了来自30个国家的7141名优质专业买家到会参观。来访买家集中于变压器、线圈、电机制造、汽车电子、磁性材料、电力电源、绝缘材料、数控机床等行业。源自德国的国际品牌展。主办单位: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万耀企龙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分会。英国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www.coilwindingexpo.com)自1996年创办德国柏林国际绕线设备展(CWIEME)以来,凭借其在线圈、绝缘材料及电气制造工业领域几十年的国际专业组展经验,已将该展扩展到了美国芝加哥和印度班加罗尔。随着其将该展进驻中国并率领海外企业团和买家团进入中国,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将名副其实地成为全球最具权威性的线圈与电气制造专业展览公司。万耀企龙公司,VNU是国际著名的专业展览组织机构之一,总部位于欧洲荷兰。作为VNU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万耀企龙公司(www.Vnuexhibitionsasia.com)在国内和海外组织的国际性展会已达15个,其中亚洲规模最大的国际地面材料及铺装技术展,以及其主办的建筑节能与遮阳展、世界客车博览亚洲展览会等大型国际工业展已取得引领行业发展的主导地位。万耀企龙公司拥有20余年的专业展览运作经验,全球专业观众组织能力和海外网络资源,这些将有力保证CWIEME展会的国际品质与持久发展。展会动态:标题为“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正式启动”,2012-10-22,作为全球绕线行业专业展CWIEME中国站--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于2013年5月8日-10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再度拉开帷幕,成为整个绕线行业及专业人士不可缺的年度盛会。此次展会由英国CWIEME公司(CWIEMELtd),万耀企龙公司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联手合作。源于1996年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的CWIEME国际绕线展至今已举行了17届,是全球公认权威性的绕线设备、磁性材料、绝缘材料、电机制造的专业展会。
万耀企龙公司在VNU官网(http://www.vnuexhibitionsasia.com)发布以下宣传信息:标题为“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内容如下:“展会背景:源于1996年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的CWIEME国际绕线展,由英国CWIEME展览公司创办,至今已举行了17届,每年均由来自欧美、中东、东南亚等40个国际和地区的数百家制造企业参展,同时,吸引了来自欧美、亚洲、非洲、中东、澳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万人次专业观众参观和采购,是全球公认的权威性电磁线圈、电机、电气绝缘材料和制造设备的品牌专业展会。目前在美国、印度、中国都已设立分展。作为CWIEME全球展的中国站--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CWIEMEChina2013,将于2013年5月8日-10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再度拉开帷幕,规模达到12000平方米,届时将吸引10000名专业观众到场参观,成为整个绕线行业企业及专业人士不可缺的年度盛会。展会有来自全球最领先的展商,引进欧美、日本及台湾地区先进技术理念,促进中国绕线设备、线圈、磁材和绝缘材料、电机电气制造行业产业升级。”标题“CWIEMECHINA的前世与今生--海外品牌展的本土商道”的内容如下:“作为CWIEME在中国分展--CWIEMEChina,2012在中国深圳的首次亮相,即取得巨大的成功,展出净面积7500平方米,展商128家,国际展商21家,展商整体满意率达到75%,展会效果超出预期。展会期间一共吸引了来自30个国家的7141名优质专业买家到会参观,其中海外买家为1325名。仔细翻看CWIEMEChina的参展商名录中不难发现,有不少企业都是柏林CWIEME展的展商,有些企业甚至参加了德国、美国、印度等全部的CWIEME系列展,其在行业内的号召力可见一斑。CWIEMEChina的中方主办单位--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VNUAsia)是荷兰老牌展览主办机构VNUExhibitionsEurope与企龙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2001年成立的合资企业……(2013.3.6)”《重要声明》内容以下:“我司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是由VNUExhibitionsEurope和企龙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和国际知名展览主办机构合作,成功把多个国际展览品牌移植中国市场,包括DOMOTEX(德国,汉诺威)、R+T(德国,斯图加特)等,CWIEME也是我们合作引入的国际展会知名品牌。CWIEME国际绕线展(www.coilwindingexpo.com)于1996年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由英国CWIEME展览公司创办,至今已举行了17届,每年均由来自欧美、中东、东南亚等40个国际和地区的数百家制造企业参展,同时,吸引了来自欧美、亚洲、非洲、中东、澳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万人次专业观众参观和采购,是全球公认的权威性电磁线圈、电机、电气绝缘材料和制造设备的品牌专业展会。目前在美国、印度都已设立分展。2011年我司与英国CWIEME展览公司达成合作,将CWIEME引入中国市场,2012年在深圳举办首届CWIEMECHINA,取得巨大成功……(2013.3.6)”。
一审诉讼中,智展公司提供万耀企龙公司用于宣传其于2013年5月8日-10日举办的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宣传册》、《商务邀请》单张各1份。《宣传册》内容如下:封面印有“CWIEMEChina2013”、“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绕线机、线圈、磁材、绝缘材料、电机制造”、“2013年5月8-10日”、“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www.cwiemechina.com”、“批准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支持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宣传册》第1页中“参展理由”的第1条为“源自德国的国际品牌展”。《宣传册》第3页印有“CWIEMEChina2012展后回顾。继柏林、芝加哥、印度之后CWIEMEChina2012年首次登陆中国。该展贯穿整个线圈产业链,吸引全行业高度关注。在CWIEMEChina2012展上,绕线行业及其相关产业高端品牌悉数亮相,7141名专业买家到场参观,其中国际观众1325名。展会现场,人头攒动,洽谈与成交十分火热。CWIEMEChina的首次亮相获得巨大成功。2013年CWI(CI)Ltd与万耀企龙再次强强联手,展会将继续立足中国市场,引领行业的转型发展。”《商务邀请》正面印有“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CWIEMEChina--绕线机、线圈、磁材、绝缘材料、电机制造、2013年5月8-10日、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www.cwiemechina.com”,反面印有“源自德国的国际品牌展--在美国、印度、中国都已经设立分展、全球公认权威性的品牌展览--电磁线圈、电机电气、磁材绝缘材料和制造设备领域专业展”。
万耀企龙公司为宣传“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展会”在《微电机》杂志2013年第3期、《中国电机》杂志2012年第6期、《环球磁电》杂志2013年1月及4月刊登了内容为“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绕线机、线圈、磁材、绝缘材料、电机制造、2013年5月8-10日,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www.cwiemechina.com,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支持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微电机》杂志2013年第3期内有一篇《CWIEMECHINA的前世与今生--海外品牌展的本土商道》文章,主要内容如下:“CWIEME(CoilWinding,Insulations&ElectricalManufacturingExhibition的缩写)系列展源于1996年英国CWI(CI)Ltd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的CWIEME国际绕线展,至今已举行了17届,每年均由来自欧美、中东、东南亚等40个国际和地区的数百家制造企业参展,同时,吸引了来自欧美、亚洲、非洲、中东、澳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万人次专业观众参观和采购,是全球公认的权威性专业展会。每年来自4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700家制造企业参展,吸引了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万人次专业观众参观和采购。目前,除了在德国柏林母展,CWIEME在美国、印度、中国都已设立分展。作为CWIEME中国站-CWIENIEChina2012在中国深圳的首次亮相即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展出净面积7500平方米,展商128家,国际展商21家,展商整体满意率达到75%,展会效果超出预期。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会,将于2013年5月8日-l0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再度拉开帷幕。CWIENIEChina的中方主办单位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是荷兰老牌展览主办机构VNUExhibitionsEurope和企龙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是国内最早的合资的展览主办机构之一,在中国市场主办展览会已经超过20年……”。《中国电机》杂志2012年第6期第44、45页有1篇《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绕线机、线圈、磁材、绝缘材料、电机制造》的文章,主要内容如下:“展会时间:2013年5月8日到10日,展会地点: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展会官网:www.cwiemechina.com。作为全球绕线行业专业展CWIEME中国站--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将于2013年5月8日-10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再度拉开帷幕,成为整个绕线行业及专业人士不可缺的年度盛会。此次展会由英国CWIEME公司(CWIEMELtd),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VNUAsia)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联手合作。目前CWIEMEChina2013招展工作已火热进行中,上届展商积极续展,并纷纷扩大展台面积。源于1996年在德国柏林首次召开的CWIEME国际绕线展至今已举行了17届,是全球公认的权威性的绕线设备、磁性材料、绝缘材料、电机制造的专业展会。每年来自欧美、中东、东南亚等4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700家制造企业参展,同时,吸引了来自欧美、亚洲、非洲、中东、澳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万人次专业观众参观和采购……”。《环球磁电》杂志2013年1月第57页刊登1篇宣传文章,主要内容如下:“CWIEMEChina展会精彩内容抢先看。据悉,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筹备工作进行顺利。作为德国线圈行业权威展会的中国分展,CWIEMEChina汇集中外制造业巨擎,聚线圈制造,磁性材料,绝缘材料,电机制造四大行业精英于一堂,主办方将全力为您呈现一场绕线设备与线圈行业的饕餮盛宴……”。《环球磁电》杂志2013年4月第54页刊登1篇宣传文章,主要内容如下:“CWIEME中国绕线展:绕线行业巨擎汇聚广州,绝缘磁材众星拱月,CWIEMEChina。经过一年的紧张筹备,由上海万耀企龙展览公司举办的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绕线技术与设备展展位即将售罄……”。
一审诉讼中,万耀企龙公司提供《JointVentureAgreement》(中文《合作协议》,附翻译件)及《JointVentureSupplementaryAgreement》(中文《补充合作协议》,附翻译件)各1份。《合作协议》的签订方为万耀企龙公司(甲方)和CWIEMELTD.(乙方,一家注册地位于MotivoHouse,BluebellRoad,Alvington,Yeovil,Somerset,BA202FG,GreatBritain的公司,代表人为TimHouse先生[首席执行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将共同组织一场名为CWIEMESHENZHEN的展会(以下称展会)。CWIEMESHENZHEN2012将于2012年3月首次举办。展会名称为CWIEMESHENZHEN2012(中文名称待定),主题为“线圈和变压器制造、绝缘材料、层压制品和铁芯、电磁线、电磁和磁化设备”,地点为深圳,时间为3月份,每年一次,持续3天。协议上有万耀企龙公司印章和乙方首席执行官TimHouse的签名。《补充合作协议》的签约方为万耀企龙公司(甲方)、CWI(CI)Ltd.(一家注册地位于POBox550,6BritanniaPlace,BathStreet,St.Helier,GreatBritan的公司,代表人为TimHouse先生[首席执行官])、英国CWIEMELTD(丙方,一家注册地位于MotivoHouse,BluebellRoad,Alvington,Yeovil,Somerset,BA202FG,GreatBritain的公司,代表人为TimHouse先生[首席执行官]),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和丙方于(2010年12月27日]订立了一份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乙方和丙方认为,该合作协议应当由甲方和乙方订立,因为乙方已执行了合作协议下丙方的义务,而甲方同意,认为情况确实如此,并且当事人都希望记录下此情况,甲方在中国组织和管理展会并且提供相应服务,乙方组织和管理展会并且提供相应服务,甲乙双方欲根据在本协议作变动的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共同组织CWIEMECHINA展会;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意,合作协议应当由甲方和乙方订立,并承认乙方已经执行了合作协议下丙方的义务。各方还同意,他们将视该合作协议在各方面均系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协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将其在合作协议中的全部权利、所有权、权益和利益转让给乙方;甲方和乙方将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共同组织一场名为CWIEMECHINA的展会(以下称为展会),第二次CWIEMECHINA2013将于2013年5月举办,2013年展会的名称为CWIEMECHINA,主题为“线圈和变压器制造、绝缘材料、层压制品和铁芯、电磁线、电磁、磁化设备、发动机和变压器”,类型为专业展会,持续时间为3天等。《补充合作协议》上有万耀企龙公司印章以及CWI(CI)Ltd(乙方)、CWIEMELTD(丙方)的代表人TimHouse的签名。一审庭审中,智展公司对上述两份协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CWI(CI)Ltd、CWIEMELTD两公司的主体资格无法确定。
2013年6月25日,万耀企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姚瑾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公证员谢俊与公证人员娄云飞的面前,打开计算机,运行IE浏览器进入www.ccpitecc.com;弹出网页后点击页面上“来华展”链接,进入下一页面;弹出页面后点击页面上“过往展会”链接,进入下一页面;点击页面上“2013年德国柏林国际线圈、电机、绝缘材料及电器制造展(CWIEME)”链接,进入下一页面;将上述操作过程中的相关截屏页面内容保存至电脑桌面上“网页.doc”文档中,后一并打印;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相关网页浏览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录制得到“录像1.exe”文件;将电脑中保存的“网页.doc”文档和“录像1.exe”文件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三张。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谢俊与公证人员娄云飞见证了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并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2013)沪东证经字第10366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我会将继续组织国内企业参加2013年6月4-6日在德国柏林举办的国际线圈、电机、绝缘材料及电器制造展(CWIEME)。柏林线圈展1996年首次在德国举办,每年举办一次,至今已有17年历史。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电磁线圈、电机、变压器制造和重绕及电气绝缘专业性展览会”。
一审诉讼中,万耀企龙公司为证明网站www.ccpitecc.com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的官方网站,提供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证据显示ICP备案主体信息主要内容如下:主办单位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05031269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05年7月4日”;ICP备案网站信息主要内容如下:网站名称“ccpitecc”,网站首页网址为“www.ccpitecc.com”,网站域名为“ccpitecc.com”,网站负责人姓名为“杜争博”,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05031269号-1”。
万耀企龙公司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于2011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参加2012德国柏林国际线圈、电机、绝缘材料及电器制造展(CWIEME)的通知》(贸促电字(2011)090号)的复印件。该通知中称“柏林线圈展1996年首次在德国举办,每年举办一次,至今已有16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电磁线圈、电机、变压器制造和重绕及电气绝缘专业性展览会”。通知上盖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展览部的公章。
一审诉讼中智展公司为证明其维权开支,举证了其委托代理人所在的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收费15000元的发票1张。
智展公司以万耀企龙公司在“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智展公司造成商业机会、预期利益的丧失和巨大财产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万耀企龙公司停止以“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为名称的虚假宣传;2、万耀企龙公司停止“源自德国的国际品牌展”、“作为CWIEME全球展的中国站--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CWIEMECHINA2013”、“作为全球绕线行业专业展的CWIEME的中国站”、“全球公认权威性的品牌展览”、“全球最领先展商”等内容的虚假宣传;3、万耀企龙公司停止以“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为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批准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为支持单位的虚假宣传;4、万耀企龙公司删除其网站http://www.cwiemechina.com、http://www.vnuexhibitionsasia.com上涉及上述虚假宣传的内容;5、万耀企龙公司赔偿智展公司损失150000元;6、万耀企龙公司赔偿智展公司因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15000元;7、万耀企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该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的智展公司、万耀企龙公司经营范围相近似,即均经营承办展会业务,且智展公司举办的“2013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磁性材料展览会”与万耀企龙公司举办的“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展览内容相近似,二者举办展会的地点均在广东省,二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应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诉讼中万耀企龙公司对其实施了被控宣传行为没有异议,故本案的焦点是:万耀企龙公司有关展会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足以造成公众误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原审法院对于智展公司指控万耀企龙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能否成立,分述如下:
关于万耀企龙公司使用与政府部门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展会名称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批复文件同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与万耀企龙公司、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名称为“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展览会,而万耀企龙公司在实际宣传诉争展会过程中使用“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名称进行宣传。万耀企龙公司在经审批举办诉争展会之前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签订的《关于“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补充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诉争展会名称为“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CWIEMEChina2013)”,主办单位为万耀企龙公司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虽然万耀企龙公司没有举证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授权TimHouse签署《合作协议》、《补充合作协议》的授权文件,但《合作协议》及《补充合作协议》显示万耀企龙公司与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合作举办展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复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为诉争展会的主办方相符,智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合作协议》及《补充合作协议》是虚假的,因此万耀企龙公司在所批复的展会名称上添加了“CWIEMECHINA2013”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诉争展会主办单位的误认。对智展公司指控万耀企龙公司使用“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名称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万耀企龙公司宣传展会时是否虚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为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批准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为支持单位,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问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计划的批复》是同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作为主办单位与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及万耀企龙公司合作举办诉争展会,故万耀企龙公司、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三者是合作开办展会关系,万耀企龙公司将三者共同列为主办单位及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列为批准单位符合该批复的批准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万耀企龙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签订的《关于“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补充合作协议书》约定“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支持单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万耀企龙公司宣传诉争展会时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列为支持单位有其与该电子信息行业分会所签的《关于“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补充合作协议书》作为依据,智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书是虚假的,也未能举证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不同意作为诉争展会的支持单位。因此,万耀企龙公司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列为诉争展会的支持单位进行宣传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万耀企龙公司以“源自德国的国际品牌展”、“作为CWIEME全球展的中国站--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CWIEMECHINA2013”、“作为全球绕线行业专业展的CWIEME的中国站”、“全球公认权威性的品牌展览”、“全球最领先展商”等内容为诉争展会做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问题。智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宣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智展公司主张万耀企龙公司上述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智展公司指控万耀企龙公司所实施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对智展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智展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智展公司负担。
上诉人智展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于被上诉人使用虚假名称进行宣传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合作协议》及《补充合作协议》是虚假的,该认定违反事实认定的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并未举证“CWI(CI)Ltd”是否实际存在,“TimHouse”是否存在及是否取得“CWI(CI)Ltd”授权签署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即便“CWI(CI)Ltd”公司实际存在,并取得批复同意举办展览会,但批复名称和宣传名称明显不符,批复名称为“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被上诉人宣传名称为“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对外宣传名称上添加“CWIEMECHINA”为被上诉人虚构,构成虚假宣传。《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招商招展及其他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与审批部门出具的批文内容严格一致。”被上诉人对外宣传的内容与批文内容不一致,其本身并未取得合法主办“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批复。二、关于被上诉人虚构主办单位、批准单位、协办单位的虚假宣传的问题,上述通知第五条还规定:“(一)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刊等宣传材料中必须详细列明主办单位,并不得任意增减。(二)未经有关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将其列为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支持或协办单位。”被上诉人对外宣传中随意增加主办单位,自创所谓的批准单位和支持单位,意在利用公众对所增加单位的信赖提高自身竞争优势。被上诉人主张其增加的主办、批准、支持单位均不是虚假宣传,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合法取得授权。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违反证据规则。三、关于被上诉人以“源自德国的国际品牌展”、“作为CWIEME全球展的中国站--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CWIEMECHINA2013”、“作为全球绕线行业专业展的CWIEME的中国站”、“全球公认权威性的品牌展览”、“全球最领先展商”虚假宣传的问题,被上诉人宣传时主张其展会系“源自德国”、“全球公认权威性的品牌展览”、“全球最领先展商”,应当由其举证证明,而不是由上诉人证明。被上诉人在缺乏权威部门认定结论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将其主办的相关展会作上述宣传,由于不准确原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举办展会产生错误认识,被上诉人由此得到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完全正确的。被上诉人不但提交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展会的批复文件,而且提交了被上诉人与案外公司CWIEMELTD签署的合作协议及与CWIEMELTD、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签署的补充合作协议,补充合作协议已明确提及此次展会的名称将使用CWIEMECHINA2013作为英文名称,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所使用的英文名称是具有合法来源的,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反而上诉人却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使用该名称构成虚假宣传,并且会引起消费者或者公众的误解。本案的焦点应当是被上诉人宣传的名称是否具有虚假性,宣传的内容是否会引起公众的误解,而关于展会的一些部门性规定,不能作为虚假宣传与否的法律依据。二、关于主办单位、批准单位、协办单位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被上诉人举办该展会取得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批准,批复中显示同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共同主办该次展览,因此,此次展会的宣传材料中的主办单位和批准单位都是有合法依据的。至于协办单位,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签订的补充合作协议,该分会作为此次展会的支持单位是得到其书面确认的。三、关于被上诉人宣传资料中所称的源自德国的品牌展等5项内容,被上诉人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上诉人应举证此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但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反而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此次展会宣传的5项内容都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整个宣传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宣传,不会引人误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智展公司和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作为与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有市场竞争关系的上诉人智展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在举办“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以下称涉案展会)时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应由上诉人智展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智展公司称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智展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对涉案展会名称及主办、批准、协办单位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提供的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的宣传资料显示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对涉案展会名称的宣传为“CWIEMECHINA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相关单位的宣传为“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CWI(CI)Ltd、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支持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上述“引人误解”是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为此,判断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的上述宣传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视上述宣传是否与涉案展会批准文件的内容相符以及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对涉案展会宣传的名称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举办涉案展会的名称不一致,区别在于前者较后者多了“CWIEMECHINA2013”。而该三词反映的是涉案展会的展出内容、举办者、展出地及展出时间,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举办涉案展会的批复文件反映的相关内容相符,并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涉案展会举办单位的误解,故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至于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使用与被批准名称不一致的展会名称的不规范行为,属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调处范围。涉案展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举办,其批复文件反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作为主办单位与国际绕线展览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合作举办涉案展会,故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对涉案展会批准单位和主办单位的宣传与涉案展会的批复文件反映的相关内容相符,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涉案展会的批复文件虽未有支持单位的内容,但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签订的《关于“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的补充合作协议书》约定涉案展会的支持单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故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对涉案展会支持单位的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至于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在涉案展会批复文件未列出支持单位的情况下宣传涉案展会的支持单位的行为是否违规,亦属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调处范围。
上诉人智展公司提供的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的宣传资料显示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对涉案展会有“源自德国的国际品牌展”、“作为CWIEME全球展的中国站--2013中国(广州)国际绕线设备与技术展/CWIEMECHINA2013”、“作为全球绕线行业专业展的CWIEME的中国站”的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有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提供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网站对在德国举办的国际线圈、电机、绝缘材料及电器制造展(CWIEME)的介绍资料,以及涉案展会批复文件关于展出内容、举办者、展出地及展出时间等内容为依据。上诉人智展公司主张该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诉人智展公司提供的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为涉案展会印制的《商务邀请》中有“全球公认权威性的品牌展览”的宣传内容、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在网址为http://www.vnuexhibitionsasia.com的网站中有涉案展会“有来自全球最领先的展商”的宣传内容。对此,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未提供“全球公认权威性”、“全球最领先”用语的判定依据。但从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有依据的其他宣传内容看,该用语属于宣传中的夸张用词,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涉案展会在行业中的权威性及涉案展会参展商的情况的误解。因此,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所作的上述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在涉案展会的宣传中存在的不规范、夸张的情形,虽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之一,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在今后的市场经营中应予以纠正,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智展公司称被上诉人万耀企龙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 丘 杰
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