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2000年4月,运城市制药厂将土地房产转让给运城市育才汽修厂,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同年8月,汽修厂持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向王平借款,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10月,制药厂反映汽修厂没有按约定足额付给土地转让费,为了在办理土地证时少缴费也为了让汽修厂尽快用土地证贷款偿还土地转让费,其与汽修厂签订了假的土地转让协议,土地转让费发票也是假的,但其默认,现要求收回土地房产使用权,政府经调查属实,于2001年5月公告撤销了汽修厂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同时宣布王平的他项权证失效,致王平的债权担保落空,现汽修厂无力偿还债务又提供不出新的担保,请问王平办理他项权证的手续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在公告中未适用任何法律,那么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如何提起行政诉讼?能否以侵权行为追究制药厂和汽修厂的民事连带责任?他项权证失效后,房产依然存在,王平是否可对现存的房产行使他项权?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他项权利是附属于房地产权利的担保物权,汽修厂的房地产权利不存在了,王平的他项权利自然也不再存在。政府行为是合法的。当然王平可以请求司法审查,向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他项权利不再存在的原因是汽修厂的房地产权利不再存在,然而房地产权利不再存在的原因是制药厂和汽修厂共同弄虚作假。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制药厂和汽修厂应承担边带的过错责任。
他项权利失效后,王平对该房地产不再拥有任何权利,不能对现存房地产行使他项权。
杨春宝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