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你好!
请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将其投资一部份作为资本金投入,一部份作为债权投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一企业整体改制(吸收外来股东),原股东将该企业作价1000万,但其中只约定500万为投入的资本金,另500万作为对新设公司的债权投入。另请问,如果是以不可分割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还能不能将其价值作如上的分设投入呢?
答:
只要其他股东均同意可以以一部分作为出资,一部分作为债权投入。但如果是不可分割的资产则很难操作,因为资产投入须过户方可,当然也可将此资产过户公司,另外约定将超出出资部分作为债权。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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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股东超投部份可否作债权投入?(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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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