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h5188求教:A国有独资企业(主业专营烟叶销售),05年投资成立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国有企业出资600万元,B国有企业出资350万元,C国有企业出资50万元,B、C企业系A企业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成立时B公司无资金,于时向A公司借款出资,B公司从房地产公司借款350万元还给了A公司,现房地产公司有一项目在开发,项目预期利润未知),B公司又无能力补足出资额,A公司职工想以职工持股会明义[每个职工不分职务高低出资额相同]受让房地产公司中B企业的全部股权,是否有法律上障碍?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以什么基础确定合规,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为360万元,将来若项目开发完以后,净利润为500万元,则出让价偏低,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
最好有相关文件做为依据,不要求具体文号,只要提纲挈领就行,谢谢!注:国办发[2005]57号文件把烟草企业全部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改变了以前财政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双重管理的局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能否以A企业的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来受让B企业的股权,因为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团体,乃持有所在企业的股权,由于从2000年起,国家民政部门已经停止了办理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手续,职工持股会已不再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此,不具备签订合同、受让B企业持有的房产公司的股权的资格。操作上只能采取变通方法,例如:在对外宣传上可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例如报批;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参与股权转让的职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
2、转让的审批程序:B企业的股权转让事宜,应当报A企业同意;B企业的股权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如果不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包括拍卖、招标的方式,职工持股会只能参与竞拍或者投标)。
3、转让的价格的确定程序:应当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的参考依据。
4、转让价格按照上面(2)及(3)点所述的流程进行,则其程序合法,公司以后盈利不会产生有关侵占国有资产之嫌,况且还有亏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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