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成立3个月后,股东甲将资本60万元转让给乙,请问:
(1)甲乙二人红利如何分配?如果年底分红,甲是否还能分得3个月的红利?红利随股权走,当然应该给乙了,那么是否给甲就应该是他们二人之间的事情了,是这样吗?
(2)股权转让什么时间生效呢?是二人签署协议时,还是变更登记时?
答:
股权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公司的净资产,并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双方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通常已经考虑到转让前的可分配的利润。股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出让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无权要求参加红利的分配。我们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应在转让股权时就在转让价格上考虑这一因素,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股权转让应从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发生完整的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对于此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对“股权转让何时生效”这一问题的回答。
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应该是变更登记后生效吗?
2.股权转让后,以前滚存利润如何分配?比如,此公司连续5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刚接受却分配了。这些是否在转让协议里规定,还是另有说法?
3.“协议生效”和“转让生效”,二者区别何在?协议生效后产生什么后果?转让生效后又产生什么后果?
答:
1.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公示性的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使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应注意,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前,股权转让的效力发生于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效力,即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分配利润(包括滚存利润)应当在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包含未分配利润的价值。当然,双方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
3.“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产生的不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生主张。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股权转让生效后,即指完成了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完全的效力,受让人可以此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问:
1.“资产评估”是不是指的评估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比如,当初甲投入了60万元,占50%的股份,目前评估为600万元,如此,只要受让方同意,付出600万元,以后的利润分配等全与转让方无关了?
2.资产评估由什么部门进行?
3.资产评估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还是只是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
4.如果股东变更后没有依法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只说处罚办法,没说变更无效,是不是也说明了变更登记前变更就应生效了?
答:
1.资产评估会确定一个基准日,根据一定的评估方法,通常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评估该日企业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时,双方可根据资产评估值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对于拟转让的股权,无论增值还是贬值,只要双方同意(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可以按任何价格成交。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丧失股东地位,企业利润与转让人无关,转让人无权要求任何股东权益。
2.我国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诸如各类资产评估公司或资产评估事务所。但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
3.我国对资产评估当然有相关规定,但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其中包括各种评估准则、评估管理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评估还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本身也可以说已经包含了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当然,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最终的评估结果会不一样,这其中更加体现了评估人的智慧。
4.不变更登记的后果是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未及时履行变更义务而给第三人或受让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转让人或受让人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应根据过错情形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法则,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只是说股权转让的效力是不完整的。(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