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
我单位由一个法人股东和三个自然人股东组建而成,其中三个自然人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金。在注册验资时该三个自然人的出资部分由该法人股东出资,以三个自然人名义打入验资户,当时法人股东也没有向该三个自然人索要任何凭证。现在另外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且愿意将该股份转回给实际出资人,但另一个名义股东却不承认自己是名义股东,认为自己是实际股东。并且,也不履行股东的相应职责。
请问,向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拿回该名义股东的股份呢?可以以其没有实际出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其股东资格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情况涉及到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上海高院曾针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了一个解释,使符合一定条件的隐名股东通过提起确权诉讼的方式来恢复股东身份,当然,这里牵涉到诉讼中举证的问题,所谓“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是否有书面依据,如另一股东对此不认可如何进行证据补正等,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但需有证据支持使之形式上具备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某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否主张取消该股东的资格呢?(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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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