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3Q”不正当竞争案、真假“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首例非遗保护的“安顺地戏”署名权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网络文化、民间艺术、电子商务、字库作品传播等多个知识经济领域。
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北京市各级法院2011年终审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产生的。入选的10个案例中,著作权案件占5件,说明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相关著作权纠纷也相应增多,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批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受到普遍关注。同时,10个案例中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网络的案件为5件,充分表明网络产业、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根本影响。
这是北京市高院自2002年以来连续10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诉讼案例。通过案例发布,积极发挥了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生动地向社会展示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新进展。对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首都知识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另据了解,北京市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案件仍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全年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9600余件,同比增长了8.2%,其中著作权案件6100余件,约占63.2%。在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与网络传媒有关的案件增长速度最快,且呈现出类型新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案例一:“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开发,通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的“360网”发行,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进行评价和表述,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其捏造事实,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具有竞争关系,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0年11月17日第8版)
【点评】该案主要涉及如何界定用户业务不同的网络运营商在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及在互联网行业规则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如何界定竞争法的边界。该案的审理结果涉及数亿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巨大,被称为“3Q”大战。通过该案判决,法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起到了指引作用,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案例二: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
【案情】原告谈笑靖创作了诗歌《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并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上。2008年10月,《读者》刊登《见与不见》一文,与谈笑靖主张权利的作品仅一字之差且字义相近,署名为仓央嘉措。2010年8月,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了《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书,收录了前述一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客作品同样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谈笑靖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涉案图书主要内容为仓央嘉措作品赏析及其生平介绍,对《见与不见》一文使用比例有限,且对其作者争议进行了声明。故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主观故意不大,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1年11月9日第11版)
【点评】 相对于传统的创作载体,博客是一种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的全新的作品创作形式和传播途径。只要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等规定,其著作权利就应得到认定和保护。该案不仅在理论层面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则,而且在实践层面探索了诸如技术咨询、实地勘验、电子实物证据相互印证等有效做法,突破网络虚拟性及网络信息易修改等障碍,恰当平衡了社会利益。
案例三:非遗“安顺地戏”署名权案
【案情】“安顺地戏”是一种地方戏剧,2006年6月,国务院将其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张艺谋导演的影片《千里走单骑》出现了 “安顺地戏”表演片段,拍摄的剧情将其称为“云南面具戏”。原告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诉称,被告张艺谋等歪曲了“安顺地戏”,侵犯了其署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使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作品中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主观上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影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1年5月25日第9版)
【点评】该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类型案件。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但无疑该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诉讼主体、署名权、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案例四:“如意”火炬储气罐阀门专利权案
【案情】原告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系“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为北京奥运会“祥云”火炬的相关技术之一。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第十一届全运会“如意”火炬提供商。原告指控被告“如意”火炬的内部燃烧系统中的储气罐阀门侵犯了其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技术比对,可认定可拆卸阀门针对发明主题的修饰性用词应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尽管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阀芯带有直孔端的顶端和工装槽之间增加了导向斜槽这一技术特征产生了额外的技术效果,但是并不能否认本专利的“阀芯带有直孔端顶端至阀体工装槽底部”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已体现在被控侵权产品中。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点评】该案涉及对北京奥运会“祥云”火炬相关专利技术的保护问题,社会影响较大。该案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在专利审判领域比较新颖,涉及发明名称前修饰发明名称的形容词是否构成对技术方案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以及争议的技术特征与能产生独特技术效果的附加技术特征交织在一起时,如何认定专利侵权。该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例五:百度MP3搜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不构成对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合议庭准确查明案情,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协助下,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标的额达6300余万元。(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1年7月29日第11版)
【点评】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三起标的额巨大的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亿万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体现了司法在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案例六:“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开心公司在第42类餐馆、招待所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并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也开办了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com)。开心人公司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心网”所提供的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商标权。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千橡互联公司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不得使用与原告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1年2月25日第11版)
【点评】此案被誉为“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该案确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构成知名服务,其网站名称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原则。该案的处理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用司法填补了互联网行业竞争制度的空白,同时也对网络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收到了促进互联网行业进行合法、正当竞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方正倩体字库”著作权案
【案情】原告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是“方正倩体字库”的著作权人。2008年,被告北京家乐福公司出售由被告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包括了使用倩体“飘柔”的24款涉案产品。北大方正电子公司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NICE公司从北大方正电子公司购买了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进而进行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默示许可。在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给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许可,不构成侵犯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1年4月20日第8版)
【点评】该案是我国涉及“字库”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所涉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将字库中单字进行商业化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结合侵权判定的要件予以全面考虑。所以,“字库”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要保护汉字字库产品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保护汉字的语言文化传播、社会公众的选择需求自由等社会基本价值利益。
案例八:“中超”商标异议行政案
【案情】周军系第3383774号被异议商标“中超”的申请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原告中国足球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均认定:中国足球协会称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并抢先申请注册其知名的、使用在先的“中超”商标证据不足,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超”通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中国足球协会在权威媒体上进行的宣传报道已使相关公众将“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周军的注册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或与其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1年7月20日第8版)
【点评】该案关系到“中超”商标的保护问题,因涉及“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这一中国最大的单项体育赛事,故影响巨大。识别商品来源为商标立法之根本,商标法既要保护生产、经营者利益又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如果某一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被社会公众接受为唯一指向,则不宜再由他人注册为商标,否则将导致商标信誉与商标专有性指向不一,进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案例九:“鸟巢”烟花著作权案
【案情】 国家体育场公司对《国家体育场模型(The Model of National Stadium)》、《国家体育场夜景图(一)、(二)》依法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产品为“盛放鸟巢”烟花,由熊猫烟花集团公司监制,浏阳熊猫公司生产、北京熊猫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创意设计及图纸由中国香港新兴公司设计,并以“招纸设计订单”转让予浏阳熊猫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作品,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即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熊猫烟花集团公司、浏阳熊猫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万元;北京熊猫公司停止侵权。
【点评】 该案为我国首例司法认定将建筑作品著作权跨类保护至工业设计产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案判决表明,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
案例十:“杰克·琼斯”商标侵权案
【案情】绫致公司是“杰克·琼斯”商标的注册人,同时经许可在中国生产、经销和出售“JACK&JONES”商品,两件商标均注册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绫致公司发现一个域名为jackjonescn.net,自称为“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杰克琼斯中文网”的网站,利用上述商标进行搜索竞价排名,并在网站内大量使用上述商标销售服装,并声称为专柜正品。该网站的经营者为崔焕所,域名注册者为杜兴华。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99余万元。(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0年6月2日第11版)
【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被告实施了仿冒商标、域名侵权、假冒官网、竞价排名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和网络支付等方式获得巨大非法利益。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取电子销售记录等多种措施,最终认定了近200万元的赔偿额,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知识产权报 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张雪松 李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