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脸识别新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之策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脸识别新规”)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虽然该规定仅有短短的十六条,却在其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了特别规定。本文拟从法律层面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并尝试为广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能够有效化解相关风险的应对之策。

 

一. 相关法条和解读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安防措施,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运用于住宅小区。然而,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是否有权对此说“不”呢?去年的劳东燕事件无疑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据澎湃新闻报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她居住的小区贴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公告,要求业主提供房产证、身份证、人脸识别等信息时,将一封法律函分别寄给居委会和物业,并与所在街道、业委会与物业进行了“谈判”。街道最终同意业主出入小区可以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的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人脸识别新规第十条第一款应当是在结合类似劳东燕事件的基础上制定的。也就是说,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多种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验证方式,而非仅提供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而新规第十条第二款则明确,如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理人脸信息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则应对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使业主同意采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仍需对照人脸识别新规第二条等法律规定,避免发生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二.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实务建议

 

如前所述,人脸识别进社区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大势所趋。那么,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才能在确保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大规模地在社区推广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门禁系统呢?


首先,应确保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人脸识别新规,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而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1]。另据该规范,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前,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愿表示。此外,还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建议在小区启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之前,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显眼位置(通常是每栋楼的大门上)张贴相关告示,告示内容应涵盖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如为了加强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等),以及存储时间等,并请楼长挨家挨户让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系统启用及告示签字同意。对于明确拒绝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强制其接受该系统,而应做好相关登记,并应明确告知其它进出小区时的身份核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维码、门禁卡、出入证、手动登记等)。

 

其次,应确保所采集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根据人脸识别新规,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信息处理何其复杂,任何环节都不容闪失。因此,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有效方式防止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所采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不过,据我们所知,现有的住宅小区启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牵头方并非只有物业服务企业,而且不同的地域情况也有所不同,除了物业服务企业之外,当地公安部门、街道都可以是牵头方(如上海的长宁区等区域)。与此同时,市面上也存在众多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开发企业,其数据保管方式也不尽相同。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如其自身即小区人脸识别系统启用的牵头方,建议采用招标方式严格筛选相关供应商,并与之签署规范而详尽的采购和运维服务合同,厘清相关职责和违约赔偿责任。假设系统启用的牵头方为当地公安部门或街道,则物业服务企业仅为执行者,在此情形下,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与该等牵头方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前述系统启用告示中明确牵头方,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因人脸信息违规处理而导致的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许多地域都已经实施或正在推广人脸识别进小区,相信诸如劳东燕事件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就人脸识别进小区而产生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因此,亟需完善相关立法以明确责任主体。据悉,杭州等地均在修订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期待物管新规能够对人脸识别问题进行规范。


[1]《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2个人敏感信息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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