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曹邦的人咨询:我司为外资企业,在某城市与当地企业共同设立了一家合资公司A。由于一直未取得汽车销售资格,所以要解散。但是同时我们又在其他城市想成立新的公司B。请问:我们有几个方案,不知在法律上,哪种方法最合适?
1、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投资B公司。
2、解散A公司,再成立新的B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按照方案一操作,则会面临以下困境:当A公司解散后再去投资设立子公司B,则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若A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B后再解散,则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权必定要处理掉,B公司将不再为A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方案一行不通,更不必探讨合适性问题了。
曹邦的人再咨询: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先作为子公司转移资产,再解散A公司,是否也可以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面已经提到该方案将可能涉及到的困境:再解散A公司,那么谁是B公司的股东呢?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处理A公司在B公司股权问题。因此方案一行不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后,还能再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