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哭泣的秋天咨询:山东省青州市某汽修厂,是由3人合伙成立,此厂是五菱车的特约维修服务站。但当时3人未有书面合同,年初其中一合伙人车祸去世,由其家人继承其股份,其一合伙人孔某,以税务登记证是本人,法人是己为由,对另外合伙人提起诉讼,想将厂占为己有,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厂内配件、维修设施等都被查封。
孔某又建立一新厂,但依然以原来汽修厂的名义继续保持着对五菱汽车的特约维修服务以及和五菱汽车制造厂的正常业务,前提是以原来汽修厂名义和原来厂的合同继续经营。这样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该怎么办?
法律桥网友wsj3691829解答: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孔某已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解决途径首先是应诉,争取取得官司的胜诉;然后争取对厂房的控制权;再者,就是对孔某提起诉讼,追究其侵害公司权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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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合伙人死亡后,其他合伙人对继承人提起诉讼,欲独占工厂,继承人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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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