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经作者同意翻译了《利玛窦传》并已出版发行,近年在准备再版时,发现上海某出版社出版了源于同一原著的译著,经比对发现,该所谓译著大量直接抄袭《利玛窦传》的翻译,或者仅作简单的改动。为此,王女士与该出版社交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出版社停止销售侵权书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在签订和解协议后,该出版社不但没有停止侵权作品的销售,而且广为宣传,此外,还许可台湾的出版社在境外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王女士被迫提起诉讼。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经仔细的对比分析,详细分析王女士的翻译特点,列举两份翻译作品在遣词造句、标点符号、诗句的翻译、排版、校对错误等方面的相同之处,成功代理了该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人民日报》上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8:22